相关问答
《保险法》第十条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保险法》第十三条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
补偿性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所给付的保险金的目的在于补偿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所受实际损失的保险合同。大多数的财产保险合同都属于补偿性保险合同。因这...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可以参照下列标准来确定合同的效力: 1、对于依法订立的合同,一般自成立时就生效; 2、如果合同的生效要件是需要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则在当事人办理完上述手续后生效。
1、保险合同属于诺成性合同,即只要缔约双方就合同的主要内容达成合意,合同即告成立,不以投保人缴付保险费为生效的必要条件,也就是说,投保人缴费与否不影响保险合同成立的。保险公司只要同意承保,即使投保人没有及时缴付保险费,保险合同依然成立;投保人缴付了保险费,但保险公司未同意承保,保险合同仍然不成立。保险费的缴付与保险合同的成立与否是没有必然联系的。 2、一般情况下,合同成立即生效。当事人对合同效力可以附生效条件或期限,如果合同附有生效的条件或期限,那么生效条件成就或期限届至时,合同才发生法律效力。也就是说,合同成立并不必然导致合同生效,在合同附有生效的条件或期限时,合同的生效就会滞后于合同的成立。保险合同依法成立后,其效力也具有上述的两种状态,即立即生效或附有条件、期限而效力待定,所以保险合同是否成立或生效与其是否附有生效条件或期限有关。
保险纠纷案件的管辖,民事诉讼法有原则的规定,即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为了进一步明确涉及运输工具和货物运输的保险纠纷的管辖,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司法解释中第二十五条规定:“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09人已浏览
92人已浏览
122人已浏览
1,004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