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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止执行与终止执行的差别

2024-12-04
关于中止执行终结执行之间的差异,我们将从法律效力、执行结果以及产生条件三个方面进行详细阐述。首先,在法律效力方面,中止执行仅是对当前执行程序实施的一种短暂性暂停,这并不意味着对整个诉讼案件的句号。当导致中止执行的特定因素得以消除后,当事人有权重新启动执行程序,且在此过程中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而终结执行则是对执行程序的永久性终止,此后将不会再有任何恢复的可能性,这也意味着该案件已正式宣告结束,当事人所享有的申请执行权亦随之消失。 在产生条件方面,中止执行通常是在执行过程中,由于出现了一些特殊状况,使得人民法院不得不暂时停止执行程序。这些特殊状况可能包括但不限于被执行人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离世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等等。而终结执行则是因为出现了某些特定情形,使得执行工作无法继续推进或者认为没有必要继续进行下去,例如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自愿履行其应尽义务等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 (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相关法规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 (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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