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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单位行贿罪的认定,应当从其构成要件上掌握。1、本罪的客体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国有单位的正常管理活动。贿赂的对象...
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或,因取得的违法所得归个人所有的,依照第389条、第390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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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主犯主体资格的认定。主犯必须是国有单位。在本案中,甲单位系国有事业单位,符合单位的主体要件。2.故意的认定。按照法学理论经过单位集体研究决定的或者由单位负责人员决定的犯罪行为是单位整体的意志,在该案中,A既是甲单位负责人又是丁行业协会的日常工作负责人,这种共同故意是通过A这个自然人的意思表示来实现的。如果两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不是一个自然人,则必须有两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的共谋行为。3.的行为的认定。可以是单独完成,也可以是分工配合完成的。但本案中丁协会收受财物,甲单位利用职权为他人谋取利益,两单独都不构成受贿。联系起来看,分工正是复杂的共同犯罪的表现。甲利用行政职权,违反《》、《关于整顿和规范人身保险市场秩序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强行为企业指定投保的保险机构,为保险谋取利益,并向保险公司索要手续费。甲的行为具有明显的权力寻租的特点,严重侵害了国有单位正常管理活动和声誉,同时也严重扰乱了市场的竞争秩序。而甲单位的行为不是单独实施的,是在丁协会的协助、配合下完成的,丁提供帐号、保管非法所得。甲单位和丁协会的行为应当构成单位受贿罪的共同犯罪,其直接责任人A亦应受到法律的制裁。
单位行贿罪的利益归属属于单位。单位行贿罪的利益归属属于单位或者主要利益属于单位。例如葛兰素史克涉嫌商业贿赂一案中,葛兰素史克为了打开在中国的药品销售渠道和提高药品售价,涉嫌在中国三大城市通过旅行社帮助组织会议并虚报会费用进行套现,然后该企业的员工用套的现金向政府部门官员、医院及医生行贿,利益最终归属于葛兰素史克,此案属于典型的单位行贿罪。在司法实践中,一人有限公司的股东为了子女的就业,从公司账户上取钱向国家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尽管钱是来源一人公司账户,但此种情况利益归属于个人,应该定行贿罪。另外,有的企业的销售人员未经单位的决定或者指示为了提高自己的销售业绩从而获得提成,给予国家工作人员钱款,虽然单位客观上增加了销售额,也得到了收益,但是直接受益人是个人而不是单位,而且不体现单位的意志,应按行贿罪处理为宜。
单位受贿罪是否成立,就看他是否达到立案标准,是否符合定罪量刑的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的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一)单位受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二)单位受贿数额不满10万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故意刁难、要挟有关单位、个人,造成恶劣影响的; 2、强行索取财物的; 3、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单位受贿罪由于实施主体的特殊性,在实践中查获的案件很少,但是社会危害性却很大。单位非法向内部职工收取各种集资、摊派费用。国有单位如学校、企业等利用其垄断地位乱收费等行为,都可能构成单位受贿罪。司法机关对单位受贿罪的认定标准过于严苛,对单位受贿罪和受贿罪的犯罪成立数额做了相差悬殊的界定,违背法益侵害这一犯罪本质,也不符合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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