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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劳动局认定行政处罚不予受理怎么办

2022-01-23
一、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第三款,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的材料(申请表,劳动关系证明,医疗诊断证明)不完整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的材料。申请人补正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受理。(第55条规定:如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作人员无正当理由不受理您的申请,您可以向其上级反映,要求对其进行行政处分。二、关于材料——1、申请表是格式化的(领取)。2、劳动关系证明(根据劳社部函(2005)12号,其他一起工作的人员证言,考勤记录都好可以)。3、诊断书您是有的。三、补充说明:根据劳社部函(2004)256号,您所在单位是否同意工伤鉴定不是您申请工伤鉴定的必经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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