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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发生或者发现医疗事故,可能引起医疗事故的医疗过失行为或者发生医疗事故争议的,应当立即向...
因医疗失误对患者的诊疗活动造成损害的,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患者及其家属可以向医院及相关医务人员主张相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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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可以在医院内和解、也可以到医调委去调解,还可以去法院起诉。这实际上涉及医疗纠纷处理的三种方式:和解、调解和诉讼。 1、可以要求医院当事科室或当事医生,说明、解释病情,了解医院对患者整个诊疗过程,为将来诉讼或调解做好准备。 2、调解,这里主要指在医疗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双方基于自愿进行的处理。同样此种纠纷解决方式,同样受到赔偿金额的限制,双方分歧争议较大,患者要求的赔偿金额较高时不适用。 3、诉讼是最后途径、也是最权威的解决途径,对争议的处理是一锤定音的,但也是最耗时、耗力的解决方式。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二十二条发生医疗纠纷,医患双方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一)双方自愿协商; (二)申请人民调解; (三)申请行政调解; (四)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途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医疗行为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构成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应当根据责任程度承担赔偿责任。不构成医疗事故,但经审理能够认定医疗机构存在民事过错,符合民事侵权构成要件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关于重大医疗过失,《条例》没有明确界定这一概念,权且将第十四条第2款列举的3项内容作为其定义。但是我们又注意到这3项内容中除第1项涉及“医疗事故”外,仍然是强调医疗损害结果。如果单纯以结论来论“重大医疗过失”,又失去“过失”的特有含义,因此,对于“重大医疗过失”,应该是由于医疗机构或者医务人员的过失(过于自信和疏忽大意),造成《条例》第十四条第2款规定的损害结果的,属于重大医疗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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