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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况下,行为人以营利为目的,组织三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五千元以上的,或者组织三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五万元以上的,可以算作为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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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网络上的民事欺诈或者涉及刑事诈骗的广告很多,消费者应该慎重以免追悔莫及;2,在购买之前应先向该商品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工商行政部门等了解清楚;3,在购买时应保存好一切有关的证据、书面文件、电子合同、转款凭据等以便维权。4,律师提醒大家一定要慎重,不要轻易下单,互联网发生的案件维权很难且成本很高。
《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赌博罪】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开设赌场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5年5月13日) 1.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聚众赌博”: (一)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 (二)组织3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 (三)组织3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 (四)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 2.以营利为目的,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开设赌场”。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外周边地区聚众赌博、开设赌场,以吸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为主要客源,构成赌博罪的,可以依照刑法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4.明知他人实施赌博犯罪活动,而为其提供资金、计算机网络、通讯、费用结算等直接帮助的,以赌博罪的共犯论处。 5.实施赌博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的规定从重处罚: (一)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 (二)组织国家工作人员赴境外赌博的; (三)组织未成年人参与赌博,或者开设赌场吸引未成年人参与赌博的。 8.赌博犯罪中用作赌注的款物、换取筹码的款物和通过赌博赢取的款物属于赌资。通过计算机网络实施赌博犯罪的,赌资数额可以按照在计算机网络上投注或者赢取的点数乘以每一点实际代表的金额认定。 赌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赌博用具、赌博违法所得以及赌博犯罪分子所有的专门用于赌博的资金、交通工具、通讯工具等,应当依法予以没收。 9.不以营利为目的,进行带有少量财物输赢的娱乐活动,以及提供棋牌室等娱乐场所只收取正常的场所和服务费用的经营行为等,不以赌博论处。
个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20万元以上,或者单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100万元以上,符合非法集资标准的,可以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公安机关应当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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