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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
当离婚降临时,一方往往尽量转移或隐瞒夫妻共同财产,造成另一方财产受到损失。实践中最常见的就是转移房产的问题,我们就以此为例简单进行解释,希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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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第47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匿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对前款规定的妨碍民事诉讼的行为,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制裁。可见离婚时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律后果是严重的。对此,在遭遇一方转移财产后,不能以非法对非法即不能强行抢取这些物品,而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反映情况。经法院查证属实后,可以对转移财产进行分割。如果已经掌握了盈利财产的地点,可以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以便于今后财产分割后的执行。
离婚前把财产转到子女名下,如果还是双方已经达成合意的,则不用进行分割。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如果有一方不同意或者是不知情,则是属于转移共同财产的行为。
1、一方有隐藏、转移共同财产嫌疑,且不能证明该款项合理用途的,应当推定其仍持有该款并予以分割。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这就是“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 2、离婚双方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如果其中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 或者其中一方利用伪造的债务关系,企图将伪造的债务变为夫妻共同债务,让另一方承担偿还责任,以侵占另一方财产的,法院将依法保护利益被损害的一方权益,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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