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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刑事案件侦查阶段:收取标准参照当地律师费用收取标准,四川地区每件收费为1000-10000元。 2. 刑事案件审查起诉阶段:收取标准参...
(一)不涉及财产关系的:2000元-30000元/件。 上下浮动幅度:20% 但收费额不足2000元的按2000元收取。 (二)涉及财产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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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代理刑事诉讼案件收费标准 1.担任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的: (1)侦查阶段:每件收费1000—10000元; (2)审查起诉阶段:每件收费1000—12000元; (3)审判阶段:每件收费1500—23000元。 2.担任刑事案件自诉人、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的: (1)担任自诉人代理人的:每件收费1500—22000元; (2)担任被害人代理人的:每件收费1200—22000元。 3.案件中附带民事诉讼的部分,按照民事案件收费标准另行收费。 (二)、代理部分民事、行政诉讼案件收费标准 代理公民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工伤赔偿,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民事、行政诉讼案件;以及代理涉及安全事故、环境污染、征地拆迁赔偿(补偿)等公共利益的群体性诉讼案件的律师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具体收费标准如下: 除涉及“赡养费”的民事诉讼案件外,不涉及财产关系或财产标的额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内的,每件800—6000元;财产标的额超过10万元的,按下列比例另加收费: 10万元以上至50万元(含50万元)部分不超过4%; 50万元以上至100万元(含100万元)部分不超过3%; 100万元以上至500万元(含500万元)部分不超过2%; 500万元以上至1000万元(含1000万元)部分不超过1.2%; 1000万元以上至5000万元(含5000万元)部分不超过0.7%; 5000万元以上部分不超过0.5%。 上述按标的额分段收费的比例,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在规定的幅度内协商确定,分段计算,累加收费。 对涉及“赡养费”的民事诉讼案件,其律师服务收费按照上述代理民事、行政诉讼案件收费标准的50-70%执行。 (三)、代理公民请求国家赔偿案件收费标准 每件不超过10000元。 (四)、代理上述案件二审或再审收费标准 直接代理上述案件的二审或再审的,按上述标准收费。原已代理一审,继续代理二审或者再审的,可酌情减收律师服务费。 (五)、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收费标准 代理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律师事务所可与委托人协商适当增加收费标准,但最高不得超过前述最高标准的5倍。 (六)、计时收费标准 (一)收费标准:100-2400元/小时。 (二)计费时间以小时为基本计算单位,不足1小时的部分按1小时计算。承办律师为2人以上的,应以各自的计费标准和实际工作时间分别计算。 (三)律师在本城区办理法律事务时,路途中的时间按累计实际时间减半计算。律师在异地办案乘坐车、船、飞机花费的时间及必要停留时间减半计算,但每一昼夜最多为4小时。
1、民事案件收费标准 (1) 无财产争议案件 普通民事、经济、行政案件(不涉及财产)的收费标准为6000至100000元人民币,外地民事、经济、行政案件(不涉及财产)的收费标准不低于20000元人民币。 (2) 法律文书案件 代为撰写、修改、审查法律文书的收费标准为每份600至2000元人民币。 (3) 律师见证 根据法律文书的性质、所需时间等因素,按每件2000至10000元人民币收费。 (4) 代办公证 律师代办公证的事务不同,每件1500至3000元人民币收费。 (5) 律师函及法律意见书 为委托方出具律师函或法律意见书,根据相关事务难易程度、使用目的、工作所需耗费时间等因素协商收费,每份为1500至20000元人民币。 2、刑事案件收费标准 (1) 侦查阶段(含检察院自侦):6000至18000元人民币 (2) 审查起诉阶段:6000至30000元人民币 (3) 审判阶段:8000至50000元人民币 (4) 代理刑事自诉、附带民事诉讼:6000至60000元人民币 (5) 涉及国家安全罪、涉黑涉毒犯罪以及其他重大疑难案件,代理费按上述标准的2倍收取。 3、民商案件收费标准 (1) 争议标在10万元以下部分:收取7%的服务费 (2) 争议标在10万元以上但在100万元以下部分:收取6%的服务费 (3) 争议标在100万元以上但在500万元以下部分:收取5%的服务费 (4) 争议标在500万元以上但在1000万元以下部分:收取3%的服务费 (5) 争议标在1000万元以上但在5000万元以下部分:收取1%的服务费 (6) 争议标在5000万元以上部分:收取0.5%的服务费
不动产权利人应当为相邻权利人用水、排水提供必要的便利。对自然流水的利用,应当在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之间合理分配。对自然流水的排放,应当尊重自然流向。 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利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其土地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不动产权利人因建造、修缮建筑物以及铺设电线、电缆、水管、暖气和燃气管线等必须利用相邻土地、建筑物的,该土地、建筑物的权利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不得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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