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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八条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
1、偷拍录像资料的行为不违法的,该录像资料就能作为证据。 2、但如果是以非法方法收集的录像资料,则应行调查核实。对于确有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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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在公共场所实施的为了维护公共利益而偷拍、偷录,应认定为合法的。例如交通道路上为了监督公路交通秩序而设置的电子眼、电子摄头等偷录偷拍下来的视听材料就是合法的。 如果在他人私密场所中安装摄像探头等设施取得的视听资料应该是非法的,就是侵犯他人的隐私权,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我国法律规定,证据的来源应当合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八条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由此可见,没有侵害被偷录人合法权益的视听资料,就视为合法证据。侵害被偷录人合法权益的视听资料,就视为不合法证据,同时拍摄人还要因侵害了被偷录人的合法权益而被追究法律责任。
偷拍录像资料的行为不违法的,该录像资料就能作为证据。但如果是以非法方法收集的录像资料,则应行调查核实。对于确有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应当提出纠正意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且应当对非法证据予以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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