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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理论中将犯罪客观方面的危害行为归纳为两种基本表现形式,即作为与不作为,而不作为就是指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行为的特定法律义务,能够履行而...
共同犯罪的客观要件是指所有犯罪分子必须有共同的犯罪行为。所谓共同犯罪,是指所有犯罪分子为追求相同的危害社会结果,完成相同犯罪而实施的相互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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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客观方面的要件可分为必要要件和选择要件。犯罪客观方面是刑法规定的具有社会危害性应受刑法处罚的行为,以及由此行为造成或可能造成的危害社会的结果。犯罪客观方面是犯罪四个构成要件中的一种,其中还包括客体要件、主体要件、主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具有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职称,进行诈骗的行为。 (1)行为人必须具有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者职称的行为。所谓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者职称,不单是指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而且也包括此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冒充他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者职称,例如普通机关的行政干部冒充公安机关的干部,普通国家干部冒充高级职务的国家干部等。如果行为人冒充的是非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如冒充党团员、高干子弟、烈士子弟、私营或集体企业单位的管理人员、采购员等。进行招摇撞骗活动的,不能构成本罪,达到犯罪程度的可能构成诈骗罪或其他犯罪。 (2)行为人必须具有招摇撞骗的行为,即行为人要以假冒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身份或职称,招摇炫耀,利用人民群众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信任,实施了骗取非法利益的行为。所谓招摇撞骗,即到处行骗,因而构成犯罪的行为。一般都具有连续性、多次性的特点。如果行为人只有一次这种行为的,原则上不宜以犯罪论处。上述两种要素必同时具备并存在有机的联系,才符合招摇撞骗的客观要求。如果行为人出于虚荣心仅仅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职称,但并未借此实施骗取非法利益的行为不构成招摇撞骗罪。如果行为人有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职称,但并未借此实施骗取非法利益的行为,不构成招摇撞骗罪。如果行为人既有冒充国工作人员的行为,又有骗取非法利益的行为,但骗取非法利益的行为未以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为手段的,即两行为之间不存在有机联系的,也不构成招摇撞骗罪,其骗取非法利益的行为可能构成其他犯罪。 以上就是小编为您整理的关于我国法律规定的招摇撞骗罪的概念是什么的详细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简单来说,招摇撞骗罪主要是指脚毛国家公务人员谋取非法利益的行为,主观恶意较明显。如果您对此还有疑问,您还可以咨询本地有关该罪的律师咨询。
今天我们就来说说不作为犯罪的成立条件。是指行为人违反法律直接规定,承担法律义务,拒绝履行,情节严重或者情节恶劣的行为。我们简单地把不作为犯罪的元素概括为六个字:应该是,可以是,而不是。承担法定义务。是指法律规定行为人有义务而不作为的行为。例如;母亲拒绝给婴儿喂奶,导致婴儿死亡。属于不作为犯罪。另一个因素是拒绝履行法律义务。是指有条件拒绝履行的行为。例如,在战时拒绝治疗伤病军人罪中作战时,有条件治疗受伤军人拒绝治疗死亡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军人重残、死亡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不作为犯罪,必须有严重后果,情节严重或者情节恶劣才有可能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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