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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已经着手实行诈骗行为,只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获取财物的,是诈骗...
电信诈骗共同犯罪案件中,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应当具备质和量两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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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电信诈骗属于诈骗犯罪的一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266条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并处或者单处;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并处罚金或者。其次,关于犯罪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条的规定是指: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的处罚,刑法第23条第2款规定: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综合以上两点,电信诈骗未遂的,可以比照上述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电信诈骗共同犯罪案件中,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应当具备质和量两个方面的特征: ( 1)从质上说,只有那些违背犯罪分子本意的原因才能成为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 ( 2)从量上说,那些违背犯罪分子本意的原因必须达到足以阻碍犯罪分子继续实行犯罪的程度。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诈骗未遂,以数额巨大的财物为诈骗目标的,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定罪处罚。 利用发送短信、拨打电话、互联网等电信技术手段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诈骗数额难以查证,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 (一)发送诈骗信息五千条以上的; (二)拨打诈骗电话五百人次以上的; (三)诈骗手段恶劣、危害严重的。 实施前款规定行为,数量达到前款第 (一)、 (二)项规定标准十倍以上的,或者诈骗手段特别恶劣、危害特别严重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
1、电信诈骗未遂,数额较大的,在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基础上,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在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基础上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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