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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自诉人(代为告诉人)、被告人的基本情况应当写明自诉人或者代为告诉人和被告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文化程度、职业、工作单位、住址、联系方式; 2、指控的基本事实应当写明被告人实施犯罪的时间、地点、手段、情节和危害后果等; 3、具体的诉讼请求应当写明指控的犯罪罪名和法律根据,要求民事赔偿的,应当写明具体的赔偿数额; 4、证据的名称来源应当写明指控证据的名称和证据来源。有证人的,应当写明证人的姓名、住址、联系方式等。 5、落款自诉状应当写明致送的人民法院和具状时间,自诉人或者代为告诉人签名或盖章。对两名以上被告人提出告诉的,应当按照被告人的人数提供自诉状副本。简单来说,自诉案件当中的受害人如果想要追加被告人的话,最好是在第一次提起刑事自诉的时候,就确定了共同侵害人的具体身份信息,尽管随后还可以追加被告人,但是,受害者需要向法院证明自己当时不知道还有其他共同侵害人。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包括:自诉案件,是指自诉人提起诉讼的案件,一般是指:(一)告后处理的案件。此类案件包括侮辱、诽谤案件;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虐待案和侵占案。法律赋予被害人行使此类案件追诉权,是否向法院起诉完全取决于被害人的意志,国家不主动干预。(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构成此类自诉案件有两个条件:一是被害人需要证据证明被告人有罪。另一方面,受害者在行使自诉权时,应当履行举证义务,提供证据证明被告人有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刑事自诉案件是指法院依法受理刑法规定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和其他不需要进行侦查的轻微刑事案件。当事人可以自己决定是否起诉,如果起诉,就是自诉案件。提起自诉案件,须提交刑事自诉案件起诉状,即自诉状。刑事自诉案件起诉状大体上分为首部、案由和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结尾和附注项目等五个部分。 在首部应写明自诉人以及诉讼代理人、被告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出生日期、民族、籍贯、职业、工作单位和职务、家庭住址、联系电话、邮政编码等。 案由和诉讼请求部分,应写明所控告的罪名和诉讼请求,即写明被告人构成何种犯罪并要求人民法院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如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还应同时写明追究被告人民事赔偿责任及赔偿数额。 在事实和理由部分,要写明被告人对被害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具体事实, 包括被害人与被告人的关系,犯罪的时间、地点、犯罪的动机、目的、手段、过程与结果及犯罪后的表现等。还要提供有关的证据、证人及住址等。 结尾部分,要写明诉状呈送的人民法院名称并由具状人签名或盖章,并写明起诉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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