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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二十五条不满十四周岁的人...
1、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二十五条不满十四周岁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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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二十五条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根据《行政处罚法》规定,不满14周岁的人的违法行为不予处罚;精神病人发病期间的违法行为不予处罚;违法行为超过两年未被发现的不再处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法条文中并未出现“免于处罚”一词,但执法实践中经常有“免于处罚”一说。个人认为,不予处罚是指欠缺“受处罚行为”构成要件(主体、主观方面、客体、客观方面),如行为人不具备行政责任能力,故而不应予以处罚;免于处罚,则是构成要件皆具备,本可予以处罚,但情节轻微、且违法行为人主动补救、未发生危害结果,基于教育当事人的考虑,而不予处罚。实际上也可称之为“不予处罚”。因此,执法实践中出现“免于处罚”是不违反《行政处罚法》立法原则和具体规定的,本意也是可以理解的,但是用词上不够规范。
根据刑法第264条的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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