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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因工伤残职工在医疗终结后应携带资料到当地社保机构申请评定 2.鉴定者携带医疗机构出具的伤、病、残诊断证明,如:病历、出院证明、c片、化验...
工伤的情况下,伤者职工收集好劳动能力鉴定的资料后,应当到公司统筹地的劳动局工伤科将资料交由工伤科工作人员,由工伤科代为到设区市鉴定委员会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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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提出工伤鉴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工伤认定申请表; 2、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的证明材料; 3、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因工伤残职工在医疗终结后应携带如下资料到当地社保机构申请伤残等级评定: 1、《工伤认定书》(或单位开具的工伤证明); 2、身份证原件; 3、相关的工伤诊断资料(包括:医院诊断证明书、出院小结、光、C等检验资料)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社保经办机构审核相关资料后,开具劳动能力鉴定《介绍信》交申请人。
1、先到(市)县、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障科领取工伤申请认定表,并详细填写表格,其中包括要求所在企业盖章同意伤者进行工伤鉴定。 2、因工伤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的,应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或者其委托的代理律师按下列规定的期限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 (a)医疗终结前已经作出工伤认定的,应当在医疗终结后三十日内提出申请 (b)医疗终结后作出工伤认定的,应当在作出工伤认定后三十日内提出申请 (c)申请旧伤复发鉴定的,应当在病情发生后治疗终结前提出 3,申请因病致残或非因工致残的等级评定和其他鉴定的,按照相关规定的时限提出申请。 4,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一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被鉴定人或其近亲属提出申请的,被鉴定人应已满最短工伤医疗期且病情相对稳定; 用人单位单独申请的,被鉴定人应已满最长工伤医疗期且病情相对稳定。受伤严重的,还可以由社会保障科介绍,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进行伤残鉴定。根据工伤鉴定结果,伤者可以得到因工伤引起的有关损失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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