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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机构选择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考虑其节能管理能力;与物业服务企业订立服务合同时,应当载明节能管理的目标和要求。公共机构应当将物业服务企业完成...
机关事务管理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级公共机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计划,并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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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倡公共机构工作人员自觉养成下列节能行为习惯,减少日常办公支出:(一)及时关闭空调、计算机、复印机等日常办公用能设备,减少设备待机能耗;(二)减少一次性水笔、茶杯使用,双面、反复利用纸张;(三)利用自然通风调节室温,缩短空调使用时间;(四)使用空调时关闭门窗,提高空调效率,降低能耗;(五)短距离上下楼层不乘电梯,降低电梯运行频率;(六)利用公共交通工具、非机动交通工具出行。
机关事务管理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本级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一)制定、落实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情况;(二)能源消费计量、监测、统计和报告情况;(三)建立节能管理规章制度情况;(四)落实能源管理岗位责任制情况;(五)用能系统和设备节能运行情况;(六)执行能源消耗定额标准和能源审计情况;(七)公务车辆配备、使用和油耗情况;(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节能监督检查事项。公共机构应当配合节能监督检查,如实说明有关情况,提供能源消费相关资料和数据。
公共机构违反规定超标准、超编制购置公务用车或者拒不报废高耗能、高污染车辆的,由有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对车辆采取收回、拍卖、责令退还等方式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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