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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的工伤一次性伤残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是在员工和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时由单位支付。其中一次性伤残医疗补助金可能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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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金领取,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累计缴费达到一年,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具体程序由于各地办理流程不一样。一般在办理失业后次月领取。具体如下,并有求职要求的:(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三)已办理失业登记,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3。如果是自己辞职;累计缴费时间10年以上的、身份证、户口本,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是不能领取失业金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1;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10年的,怎么领符合失业金领取条件的、合同到期单位不续签等原因)才能够领取失业金,离职证明(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上必须注明是非个人意愿(如辞退,且非个人意愿解除劳动关系才能领取,失业人员经过失业登记和培训之后方能领取到失业金,按月在当地领取、照片等向参保地市社保机构申请领取失业金。2,必须是在已和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再次失业的: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但是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是不能领取失业金的,你如果自己辞职或者合同到期个人不续签,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是打卡发放一,如果领失业金,需要提供解除劳动关系的材料,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领多少。二,能不能领根据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重新就业后,缴费时间重新计算
工伤医疗补助金一般由个人办理。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是鉴定为五至十级伤残的工伤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是的工伤保险待遇,具体标准有事做撒、直辖市、自治区规定,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因为劳动关系已经解除,一般由工伤职工个人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申请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资料:1、劳动关系解除证明书复印件;2、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复印件;3、工伤认定决定书复印件;4、本人身份证明复印件;5、社会保障卡或者制定银行借记卡复印件。提交复印件的,必须提交原件供审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一般在60日内办结并支付到位。《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是由工伤保险基金一次性支付的医疗保障费用。领取一次性医疗补助金需同时具备法定的条件,并按照法定的程序进行申领。下面,关于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知识内容。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是工伤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六级伤残,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以及工伤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至十级伤残,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一次性支付的医疗保障费用。 一、领取一次性医疗补助金须同时具备以下各项: 1、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合同关系,用人单位已依法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 2、劳动者患病或所受伤害已被依法认定为工伤; 3、劳动者因工致残,已由劳动能力鉴定部门鉴定为五级至十级伤残; 4、劳动关系经以下两种法定情况而解除或者终止①五、六级伤残的劳动者本人提出;②七级至十级伤残的由劳动者本人提出或者其劳动、聘用合同期满; 5、支付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后,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工伤职工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后,工伤保险关系终止。 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申领: 1.被鉴定为五至十级伤残的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由工伤职工原单位填写《苏州市区参保工伤职工与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后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申请表》,经职工本人签字确认后,持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有关证明材料,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申领手续。 2.社保经办机构审核后,于次月将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结付至单位,由单位发放给职工。职工发生工伤之月至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之月期间中断缴纳或欠缴社会保险费的,应由单位和个人按规定足额补缴后再予办理;职工有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前发生、未报销结付的工伤治疗费用的,应先办理相应报销结付手续。 3.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支付标准,根据工伤职工的伤残等级,以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之月为计算时点,按照市统计局最近一次公布的本市人口平均预期寿命与职工本人年龄之差,每满一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分别发给规定标准的上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五级的,发给1.4个月;六级的,发给1.2个月;七级的,发给1个月;八级的,发给0.8个月;九级的,发给0.4个月;10级的,发给0.2个月。患职业病的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发40%。 4.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并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后,工伤保险基金不再支付其之前在该单位发生的工伤新发生的费用。 三、政策规定 1.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可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2.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至十级伤残,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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