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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交...
交通管理部门对事故车辆进行扣押后,因扣留车辆发生的费用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承担,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当事人领取,当事人逾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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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26条规定,行政机关应妥善保管检查、拘留的场所、设施和财产,不得使用或损坏。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对于被检查的场所、设施和财产,行政机关可以委托第三者保管,第三者不得破损或擅自转移或处理。由于第三方原因造成的损失,行政机关有权先赔偿后向第三方索赔。检查、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2、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拖车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停放地点。”
1、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事故车辆,并开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扣留的车辆应当妥善保管。所以肇事车辆的停车费,应该由交管部门支付给停车场,而不应该把这个费用,转嫁给肇事车主。不论从行政法规还是民事法理关系上说,因车辆被扣,而让肇事车主承担停车费,都是违反法律规定的。 2、《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3条规定,执法扣留车辆是根本不允许收所谓的停车费的。交警暂扣车辆是正常的执法行为,由扣车产生的费用属交警队正常执法支出,车主没有义务为交警的委托行为付费。交警处理完违章后,应原封不动地将车交给车主,法律没有规定车主还要付费,让车主交停车费于法无据。 3、拖车费是不能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拖车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停放地点”。 4、《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查封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第三人不得损毁或者擅自转移、处置。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损失,行政机关先行赔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车辆保管费用,也就是停车费应当由交警部门承担。在有委托或口头合同的情况下,施救公司和停车场的费用由本人支出。现场调查结束3天之内要委托鉴定,鉴定期间不能超过20天,超过20天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60天。所以,从规定上来讲,事故现场勘验完毕3天之内交警没有委托鉴定或者没有报上级交警批准就不能继续扣车了。超时即属违法。交通事故扣车费这个问题比较复杂,也很常见,不同的地方,扣车费用是否需要收取的政策是不一样的。
有可能。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事故车辆和机动车驾驶证,并出具行政强制措施证明。扣留的车辆和机动车驾驶证应当妥善保管。一般来说,如果汽车说没有痕迹验证,它将在一周内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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