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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实施治安行政强制措施必须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只要没有法律明文限制,公民就可以自由行使任何行为,对公民来说,无法律便可行为;而对公安机关则不...
具体是指法院在执行这类案件中以说服教育作思想工作为主,但对那些经常无故阻挠,刁难甚至隐匿子女、拒绝对方当事人行使探望权的人,也可以适当的采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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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强制措施的目的在于保障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但在客观上会不同程度地限制甚至剥夺被适用对象的人身自由,如果适用不当势必造成对公民合法权利的侵犯。因此在适用强制措施时,必须坚持惩治犯罪与保障人权、严肃与谨慎相结合的方针。强制措施的适用要遵循以下几个原则:第一,合法性原则。即各种强制措施的采用,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批准权限、适用对象、条件、程序和期限适用;第二,必要性原则。即各种强制措施,只有在为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而有必要时才能采取,不得随意适用强制措施,更不能将强制措施作为一种处罚予以适用;第三,相当性原则。又称比例性原则,即适用何种强制措施,要与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程度和犯罪的轻重程度相适应;第四,变更性原则。即任何强制措施,随着诉讼的进展和案情的变化要及时进行变更或解除。
治安传唤不是行政强制措施。根据《行政强制法》第九条规定,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如下:(一)限制公民人身自由;(二)查封场所、设施或财产;(三)扣押财产;(4)冻结存款和汇款;(五)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1、治安传唤不属于刑事强制措施的一种,仅属于公安机关要求当事人配合调查的一种手段。 2、根据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需要传唤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接受调查的,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使用传唤证传唤。对现场发现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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