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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三百七十五条,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
1、构成变造武装部队公文罪既遂的量刑规定是,行为人构成该罪的,一般犯罪情节,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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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七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伪造、变造、买卖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或者盗窃、抢夺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定罪处罚: (一)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武装部队公文一件以上的; (二)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武装部队军官证、士兵证、车辆行驶证、车辆驾驶证或者其他证件二本以上的; (三)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武装部队机关印章、车辆牌证印章或者其他印章一枚以上的。
盗窃、抢夺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情节严重”,是指战时盗窃、抢夺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的;盗窃、抢夺武装部队重要公文、证件、印章的;盗窃、抢夺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数量较大的;盗窃、抢夺武装部队的公文、证件、印章成为他人犯罪条件的;因盗窃、抢夺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严重损害武装部队声眷的;引起军民、警民纠纷的,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等情形。
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留,管制或剥夺政治权利的情况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是指多次或多次伪造、变造、买卖文件、证明书、印鉴的妨碍文件、证明书、印鉴的犯罪行为,严重损害武装部队的名誉,造成严重损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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