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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加强乡村公路、乌江航道的建设和管理,发展交通运输业。严禁损毁公路、乌江航道及其设施的行为。自治县的自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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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县人民政府是自治县的地方国家行政机关,是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对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上级国家行政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自治县县长由土家族公民担任。自治县人民政府的其他组成人员中,土家族人员所占比例应当高于其人口比例,其他民族的人员也应当有适当的名额。自治县人民政府实行县长负责制。
自治县的财政预算支出,按照国家规定设立机动资金,预备费在预算中所占的比例高于非民族自治地方。自治县财政设立并安排少数民族发展资金和民族工作经费。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对上级国家机关下拨的各项专用资金、民族机动金和临时性的民族补助专用资金,坚持专款专用,任何部门不得扣减、截留、挪用,不得用以顶替正常的预算收入。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对财政资金的管理和监督。自治县财政预算的调整,由自治县人民政府报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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