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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广东某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被告人黄某某父亲的委托并经黄某某本人同意,指派我们担任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一案被告人黄某某的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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贩卖毒品罪需要明知是毒品并且以出卖为目的。据您所说,您朋友是醉酒,被骗贩卖毒品。这需要看您朋友醉酒的程度,即意识清醒程度,是否对自己的行为有意识,是否对自己贩卖的毒品有认识。如果是完全没有意识,被当做工具利用,可能不构成犯罪,无需承担责任。我们一定从轻辩护,罪刑相称,罚当其罪,让您的朋友获得公正的审判。
要视具体情况而定,鉴于您目前陈述过于简单,无法做出准确判断,可以电话详细咨询!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中国刑事辩护网提供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
审判长,审判员:XXX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尹##父亲的委托,依法指派我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经过先前的了解和今天的庭审,对案件有了比较客观的了解。现提出如下辩护意见,请法庭采纳:首先,对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尹##,于2005年8月2日随意殴打被害人XXX等人,应该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刑事责任。辩护人认为是错误的。因为在此次案件中,被告人尹##不具备寻衅滋事罪构成的主观要件。寻衅滋事罪的主观方面应该是无事生非,逞强好胜,随意殴打他人。而本案中的被告人和被害人先前是认识的,并且被害人XXX还曾经欧打过被告人,被告人对被害人的殴打行为,不具有寻衅滋事罪要求的主观随意性。所以对于此次行为按照一般的伤害处理更为适宜。其次,被告人尹##于2004年11月1日,参与的捷捷舞厅殴打梁泉案中,被告人尹##随意殴打他人的主观恶性也不大。在j,j舞厅案中,同案人柴文被严重刺伤之前,被告人尹柱就已经知道,同案犯已经有人滋事,但是其并没有参加(同案人牛超的讯问笔录00079)。而是在同案人柴文被严重刺伤以后,被告人在误认为是被害人等人所为,当被害人持啤酒瓶追出舞厅时,才对被害人进行的殴打。可以看出,被告人虽然参加了此次犯罪,但是其随意殴打他人的主观罪过方面明显较底,在刺伤他人之前是经过思想斗争的。第三,被告人尹##是初犯,偶犯。犯罪时刚刚年满16岁,犯罪后能够虚心接受父母的教导,与社会不良少年断绝来往,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有悔罪表现,并承诺不会再对社会造成危害,能够迷途知返。并且被告人父母在得知被告人尹柱将被害人刘珍虎打伤以后,积极进行了赔付,得到了被害人母亲的谅解,同时被害人的母亲也向法院恳求要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综上,根据未成年人犯罪应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执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的相关文件精神,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尹##因为年幼无知,认识了社会闲散人员,才走上了犯罪的道路。但其本性不坏,能够听从父母的教导。遂请求法院依法对被告人适用缓刑,由被告人的父母进行严加管教。综上所述,虽然被告认罪但是与进行辩护无罪是不冲突的,仍然需要证据去证明行为人实施犯罪的行为,所以民事主体在确定权益受到侵害的时候,仍然需要通过合法的方式去提出救济的请求,以保障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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