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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以继承,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公房的所有权人是国家或集体,因此公房承租人死后,公房不能作为承租人的财产进行继承分割,但...
公房的产权归国家所有,承租人只有使用权,根据继承法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不包括公房使用权,因此公房不能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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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房使用权是基于公民与公房所有权单位的房屋租赁关系而产生的。所谓公有房屋租赁关系,是指公民按照国家规定的房屋管理政策和规定,向公房产权单位或房管部门承租公房而建立起来的一种房屋租赁关系。公民作为承租人依法享有公房的使用权,其居住的公房仍然属于国家或集体所有的公共财产,不属遗产的范围,不能继承。那么在作为承租人的公民死亡后,其对公房的使用权能不能作为遗产继承呢? 答案是否定的。因为当承租人(即作为房屋使用者的被继承人)死亡时,他与公房产权单位或房管部门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也就因一方当事人的死亡而终止,他们之间的权利义务也即随之消失。所以,在一般情况下,从法律角度讲,产权单位或房管部门可以收回该公房的使用权。但是,如果继承人与被继承人(原承租人)长期共同居住,则必须考虑其现状,由继承人再向产权单位或房管部门提出续租申请,如该单位房屋条件许可,该继承人续租又无违反规定的行为,经产权单位或房管部门同意后办理房屋租赁变更手续,由继承人和该出租单位建立新的房屋租赁关系,可取得继续使用权。否则,该出租单位有权将房屋收回。
租赁的公房能否作为遗产被继承- 110ask.com 案例: 婚后一直生活在上海,张男与李女于 1938年结婚。后生三子张一、张二、张三及一女张四,因工作等原因张一、张二、张四都去了国外并取得外国籍,只有张三一直与父母生活在一起,张三及家人与父母共同居住在父亲为承租人的公房内,张三的户口在该房产内,后父母于 1989年相继去世,张三于 1990年将公房的承租人变卦为自己,现该公房的使用权可上市出让,张三已于 2006年 11月出卖了该公房的使用权,得款人民币 70万元。张一得知后向张三提出异议,要求分割该公房出让款,张一认为该房产原承租人是父亲,当父亲去世后,该公房就应当作为遗产来处置由兄弟姐妹四个人共同分割,所以现出让该公房,则出让款应当作为其父母的遗产来分割。张三为此非常烦恼,张三经我一个朋友的介绍向我咨询按法律规定应当如何处置该事宜。 一、何为公房? 住宅的产权归国家所有。公有住宅主要由外地政府建设,公房(公有住房、公产住宅)指由政府和国有企、事业单位投资兴建、销售的住宅。住宅未出售之前。主要向乡村居民出租、出卖,由企业建设的住宅,向本企业职工出租、出卖。公房的大量存在由于我国临时以来实行住房福利化的结果。 二、公房能否作为遗产被继承? 但这里的房产”指所有权归死者所有的私房”包括产权房和已转为私房的公房(俗称售后公房)未购买并料理产权证的公房其所有权属于国家或集体,公民对该房屋仅享有使用权和租赁权,并没有所有权,而使用权和租赁权依我国法律规定是不可以继承的所以公房不是死者的个人遗产,自然不能继承。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富,包括公民的房产。 三、公民生前承租的公房死后如何处理? 公民死后其生前承租的公房的处置分两种情况:根据上海政府的相关规定。 公房有同住人的情形 1公房承租人死亡时。 要求变卦承租户名的出租人应予同意。承租人死亡的其生前在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协商一致。 依照下列顺序书面确定承租人:协商不一致的出租人应当从在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中。 一)原承租人的配偶; 本处居住时间长短)二)原承租人的子女(按他处住房情况。 三)原承租人的父母; 本处居住时间长短)四)其他人(按他处住房情况。 公房无同住人的情形 2公房承租人死亡时。 租赁关系终止时,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死亡的其生前的共同居住人在该承租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其生前的共同居住人在该承租房屋处无本市常住户口或者其生前无共同居住人的其生前有本市常住户口的配偶和直系亲属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除以上情形之外的公房承租人死亡。出租人有权收回房屋。 相关人员对承租权确定发生争议,四、公房原承租人死亡。直接诉讼至人民法院时,法院会如何处理? 且无法协商一致的情况下,上海高院的相关意见是数人同时有权继续履行租赁合同。应当由作为出租人的公房产权单位或国家授权经营管理公房诉单位从中予以确定。当事人直接诉讼至人民法院要求确定的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对出租人确定的承租人资格提出异议而诉至法院的人民法院可予受理。 结合上述四点不难得出一个结论:张三出让公房使用权的得款人民币 70万元系张三出让承租人为张三的公房使用权而得到利益,再回至前述的案例。并非张一所认为的其父母的遗产,所以张一、张二、张四都无权要求分割该出让款。
不可以,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公房的所有权人是国家或集体,因此公房承租人死后,公房不能作为承租人的财产进行继承分割,但可以依法由同住人或其他亲属继续承租,实际上即公房承租权的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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