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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犯罪仍应该判刑的。根据《刑法》关于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只要年满十六周岁的,犯罪就应负刑事责任,就应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且,如果大学生...
并非“刑不上大学生”现年20岁的小王(化名)是南京某大学2000级计算机系的学生。2002年10月29日,他因涉嫌偷窃同学的手机而被抓并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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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犯罪类型:大学生犯罪涉及的罪名十分单一,从目前统计情况看,仅涉及盗窃和故意伤害这两种罪名,笔者在调查前主观认为应存在的高智商犯罪没有一例;涉案大学生男女比例为7:1,男大学生主要涉嫌故意伤害罪,女大学生无一例外全部是涉嫌盗窃罪; (二)涉案金额(后果):涉嫌盗窃罪的大学生们下手的目标都是移动性强的个人物品,如移动电话、信用卡、随身听等,且涉案金额都比较小,多数都在千元左右,仅有一例涉案金额为七千元(审查结果为不起诉);而故意伤害罪的犯罪情节最高是“轻伤偏重”,绝大多数为轻伤; (三)侵害客体:大学生犯罪侵害的客体多是同学,越熟悉的人越容易成为被侵害对象,如同宿舍同学。不认识的人被侵害权益的仅有两例(故意伤害罪一例、盗窃罪一例); (四)强制措施:大学生犯罪以取保候审为主要强制措施,且被取保人一般能遵守法律,仅有一例因传唤不到而改变强制措施的; (五)处理结果:处罚一般都较轻。不起诉案件占15%,其余均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以下刑罚;在审理程序上一般适用简易程序。 (六)人员成分:在涉案大学生中,以民办高校的本专科、高等院校成人教育学院的本专科和公立高等院校的专科为主。在笔者收集的案例中尚未出现公立高等院校本科学生犯罪的情况。 (七)年龄结构:以本科一、二年级和专科一年级的学生为主。本科三、四年级学生犯罪的情况没有出现一例。 (八)户籍特征:以外地来京上学的大学生为主。仅有两例本地学生犯罪案例。 (九)犯罪主观故意:这些大学生主观恶性比较小,没有顽抗情绪,全部都能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且口供十分稳定,从侦查阶段到庭审阶段,均未出现翻供现象。
(1)犯罪类型:涉及大学生犯罪的罪名非常单一,从目前的统计情况来看,仅涉及盗窃和故意伤害两种罪名,笔者在调查前主观认为应存在的高智商犯罪没有一例,涉及大学生男女比例为7:1,男性大学生主要涉嫌故意伤害罪,女性大学生无一例外都涉嫌盗窃罪(2)涉及金额(结果):涉嫌盗窃罪的大学生们开始的目标是移动性强的个人物品,如移动电话、信用卡、随身听力等,涉及金额相对较小,涉及金额在1000元左右,涉及金额(7000元左右审查金额)不认识的人侵犯权益的只有2例(故意伤害罪1例,盗窃罪1例)(4)强制措施:大学生犯罪以等待审查为主要强制措施,被保险人一般可以遵守法律,只有1例因无法传唤而改变强制措施(5)处理结果:处罚一般较轻。不起诉案件占15%,其馀判处有期徒刑3年以下刑罚的审理一般适用简易手续。(六)人员成分:在事件大学生中,以民办大学本科、高等大学成人教育学院本科和公立大学本科为主。笔者收集的案例中,公立高等学校本科生没有犯罪。(7)年龄结构:以本科1、2年级和1年级为主。本科三、四年级学生犯罪情况一例未出现。(八)户籍特征:以外国来北京上学的大学生为主。只有两个本地学生犯罪案例。(九)犯罪主观故意:这些大学生主观恶性小,没有顽固的感情,都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供词非常稳定,从调查阶段到审判阶段,供词没有发生。
《减刑、假释规定》对减刑幅度作了如下规定:(1)对有期徒刑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符合减刑条件的减刑幅度为:如果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一般一次减刑不超过1年有期徒刑;如果确有悔改表现并有立功表现,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般一次减刑不超过2年有期徒刑。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如果悔改表现突出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不得超过2年有期徒刑;如果悔改表现突出并有立功表现,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不得超过3年有期徒刑。(2)有期徒刑罪犯的减刑起始时间和间隔时间为:被判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一般在执行1年半以上方可减刑;两次减刑之间一般应当间隔1年以上。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一次减2年至3年有期徒刑之后,再减刑时,其间隔时间一般不得少于2年。被判处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罪犯,叮以比照E述规定,适当缩短起始和间隔时间。确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不受上述减刑起始和间隔时间的限制。(3)在有期徒刑罪犯减刑时,对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可以酌减。酌减后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最短不得少于1年。(4)无期徒刑罪犯在执行期间,如果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服刑2年以后,可以减刑。减刑幅度为:对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般可以减为18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对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13年以上18年以下有期徒刑。(5)无期徒刑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又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自新罪判决确定之日起一般在2年之内不予减刑;对新罪判处无期徒刑的,减刑的起始时间要适当延长。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10年,其起始时间应当自无期徒刑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此外,对死刑缓期执行罪犯经过一次或几次减刑后,其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得少于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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