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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下列情况下,担保物权被消灭:主债权被消灭;实现担保物权的;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的;一般担保债权人在担保期间未向债务人起诉或者申请仲裁的;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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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下列情况下,担保物权消灭:主债权完全消灭的;债权人实现其担保物权的;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的;或者一般担保的债权人在担保期间未向债务人提起诉讼,申请仲裁的。
担保物权是从属于主债权的权利,主债权消灭的,担保物权也随之消灭。这里的“主债权消灭”是指主债权的全部消灭,根据担保物权的不可分性,主债权的部分消灭,担保物权仍然存在,担保财产仍然担保剩余的债权,直到债务人履行全部债务时为止。此外,这里的“主债权消灭”指客观效果,与因谁的清偿而导致“主债权消灭”无关。也就是说,债务人自己清偿债务的,担保物权消灭;第三人代债务人清偿债务导致主债权消灭的,担保物权也消灭。归纳关于被担保主债权消灭的原因主要有:(1)是债务人或第三人清偿全部主债权;(2)是债务人对担保物权人亦存在债权并符合抵销条件时,其债权相互抵销而导致主债消灭;(3)是担保物权人与债务人因继承、合并等而发生混同,担保物权人与债务人成为一人;四是担保物权人在不损害第三人利益情况下免除债务人的债务。
担保期间,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担保物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被担保债权的履行期未届满的,也可以提存该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这一规则是源自担保物权的性质。担保物权有别于用益物权很重要的一点在于,担保物权是对担保物的交换价值设限,而不像用益物权一样对物的使用价值设限。这也就意味着债权人不用过分担心担保物的状态,一旦担保物发生意外,如果有相应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补偿金的,债权人仍有权对这些替代物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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