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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车驾驶资格申请条件:(一)取得相应准驾车型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年龄在25周岁以上、不超过60周岁;(二)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
申请校车驾驶人资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取得相应准驾车型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年龄在25周岁以上、不超过60周岁;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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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向教育行政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证明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材料。书面申请中应当载明拟使用校车的学校、安全管理责任人、校车驾驶人,以及校车拟行驶的线路、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符合条件的,出具允许使用学生校车的证明;不符合条件的,书面说明理由。 申请人持教育行政部门出具的允许使用校车的证明以及其他相关材料,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或者变更登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审查和机动车查验,符合条件的,依法办理注册登记或者变更登记,并发给校车标牌;不符合条件的,书面说明理由。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申请材料提出的校车行驶线路和停靠站点等,应当会同教育行政等部门,按照安全、方便、就近和兼顾社会车辆通行需求的原则审核确定。
驾驶校车需要取得校车驾驶执照资格和相应等级的驾驶执照。根据《汽车驾驶执照申请和使用规则》的规定,第72条:校车驾驶员应依法取得校车驾驶资格。取得校车驾驶资格必须满足以下条件:1、取得相应的准驾驶执照,有3年以上的驾驶经验,年龄在25岁以上,不超过60岁2、最近连续3个评分周期内没有记录12分钟3、没有人死亡或受重伤的交通事故责任记录4、没有酒后驾驶或醉酒驾驶的汽车记录,最近1年内没有驾驶客车超员,没有超速等严重的交通违法行为记录5、没有犯罪记录6、身心健康,没有传染性疾病,没有癫痫
取得校车驾驶资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相应准驾车型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年龄在25周岁以上、不超过60周岁; (二)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被记满分记录; (三)无致人死亡或者重伤的交通事故责任记录; (四)无饮酒后驾驶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记录,最近1年内无驾驶客运车辆超员、超速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记录; (五)无犯罪记录; (六)身心健康,无传染性疾病,无癫痫、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疾病病史,无酗酒、吸毒行为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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