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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拘留当天是计入拘留期限的。在我国的刑事案件处理的程序性规定中,关于拘留的期限在法律上有非常明确的规定,刑事拘留的时间起算点都有相应的法律...
不一定的,看程度,看根据。如果不太严重,就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拘留的属于行政拘留。严重了依据《刑事诉讼法》的就是刑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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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根据以上规定,一般而言,公安机关对涉嫌刑事拘留的人的拘留期限是14天,对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的最长拘留期限是37天。
被临时拘留期限所花费的时间一般计入刑事拘留期限内。从保护犯罪嫌疑人人权角度上来看。抓获地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实施临时寄押,其依据是立案地公安机关签发的拘留证。对案件中犯罪嫌疑人人身自由的剥夺必须适用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不能任意扩大异地寄押的外延,将它视作一种独立的人身羁押措施,应该认定这是由立案机关对犯罪嫌疑人作出的刑事拘留。如果将临时寄押的时间不计入拘留时间,那么对犯罪嫌疑人人身自由的剥夺没有法律依据,这样就变成了非法拘禁,甚至还会导致侦查机关以临时寄押的时间不计入刑事拘留期间内为由,变相延长对犯罪嫌疑人的羁押时间,这种做法严重侵犯了犯罪嫌疑人的人权及人身权利。
1、拘留是公安机关对于罪该逮捕的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在法定的紧急情况下暂时剥夺其人身自由、以保证刑事诉讼活动顺利进行的一种强制措施。暂时剥夺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是刑事拘留区别于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重要属性之一。 2、“异地羁押”并不是法定的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强制措施有五种: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刑事拘留和逮捕,“异地羁押”从来就不是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法定依据,也不是独立的强制措施,只是执行刑事拘留的一种手段。从法律角度及实践中来说,被异地抓获并羁押的时间不在法定的刑事拘留羁押时限内毕竟到达异地及办理交接手续需要的时间是不确定的,所以没有办法严格规定。 不过该临时羁押时间(即抓获时间)会在起诉意见书及侦查终结报告中反映出来,而有经验的警察办理案件时一般会注意加快办案速度,尽可能的将异地羁押时间、交接时间等包含进1个月的延长拘留期限或2个月的侦查期限内,以便于法院开庭审判后在执行刑罚时将被临时羁押的时间也计算进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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