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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定了医患协议书,也不用担心。实际上,“医患协议书”有无法律效力,应根据其内容具体分析。“医患协议书”可分以下几种: (一)医患赔偿协议。是内容是,发生医疗纠纷后,就医方对患方的赔偿问题签订协议。这种诉讼外就和解或曰“私了”的方式法律通常并不禁止,但应注意的是: 第一,该种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包括:不得以这种方式了结构成刑事犯罪如医疗事故罪的医疗纠纷;赔偿数额上不能。 第二,即使签了这种协议,也不能剥夺患方就同一问题以后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的权利。 (二)手术同意书、麻醉同意书。这是指实施手术或复杂的临床检查前,由患者或家属或患者所在单位在医疗方已拟好的“同意书”上签字。笔者认为核种“同意书”的意义有两个方面:其一,患方签字后,表明医方实施手术、麻醉符合卫生法规规定的程序,即从等距离意义上表明医疗行为合法。其二,患方签字后,表明患方对该医疗措施的固有创伤及可能发生的医疗意外已经知晓,如确系医疗意外致使病人身体损害医疗方不承担。但该“同意书”不能免除医疗方的过失赔偿责任,医疗方不能认为只要患方在手术同意书、麻醉同意书上签了字,医方就可免除一切法律责任。 (三)医方通过与患方签订协议免除。这种协议内容违法,是无效的,理由很简单:医方在医疗过程的业务注意义务是由法律、法规、规章、医疗操作规则明确规定的,是一种法定义务,具有强制性,根本不允许以任何方式变更或免除。如能提供更多信息,则可给出更为周详的法律意见。
1、医患双方签署医疗纠纷调解协议书后,患方能否再次起诉医院无权剥夺患者一方及其家属的诉讼权利,虽然签署了协议书,并且明确为医疗纠纷调解协议书。如果调解协议书约定仅仅属于人道主义性质,没有赔偿性质,个人认为按照人道主义给与患者钱款属于赠与。如果患者提起侵权之诉,医疗机构以给付人道主义资金的这个协议书是无法达到抗辩效果的。有时候,医院为了要面子,不承认错误,也只有采取人道主义援助这种说辞了。我国民法的意思自治原则就是要给予市场主体以充分的自主权利,鼓励和保障民事主体自由地从事各种市场活动。医患双方签订的协议书,只要不违背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必然受到法律所保护。《民法通则》第八十五条规定:“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发生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医患双方可以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也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调解申请,也可以直接向人法院提起诉讼。”由此可见,医患双方通过自行协商解决纠纷,是医疗纠纷解决办法的有效途径之一。即使签署了赔偿协议书,患方依然有权利就协议书是否有效到法院起诉,至于说能否胜诉就看协议书内容是否存在合同法规定的可撤销、可变更和无效合同的情形。
是合法的,夫妻协议离婚的,双方再住在一起,属于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但是法律也不干涉,现在已经取消了“非法”同居一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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