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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公安机关的相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变更名字:(1)姓名或者姓名的谐音违背公序良俗的;(2)姓名或者姓名的谐音易造成性别混淆、...
其实没有太大的变化,公民可以依据规定办理改名的程序。未满十八周岁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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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变更姓名,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未满十八周岁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二、十八周岁以上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所以,申请修改姓名被拒绝,或者限制姓名所引用的文字,从法理上来说,都是侵犯了公民的姓名权,公民可以通过民事诉讼或行政诉讼来维护自己合法的姓名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八条和公安部三局关于执行户口登记条例的初步意见第九条的规定,公民申请更改姓名按如下规定办理:由需要更改名字的本人向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提出申请,并把需要改名的理由写充分,到当地派出所户籍室办理,户口登记机关认为有必要的时候,可以向申请人索取有关变更或者更正的证明。十八周岁以下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如果是十八周岁以上,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1、未满16周岁的公民要求变更现用姓名的,由父母或监护人持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填写申请报告,向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变更;二、已满16周岁的公民,由本人持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相关证明、证书原件或复印件,向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报市、县公安机关审批后,办理变更,交相片换领居民身份证。办理程序及时限:派出所应当在收到的申请材料5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需要向市公安局报告的,市公安局应当在收到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在收到上级公安机关的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后,派出所应当在2天内将结果通知申请人。姓名原则上不容易改变,但有下列情况经批准的,可以改变:(1)因父母离婚而改名;(2)再婚子女更名;(3)被收养人更名;(4)同一单位、同学校、同班有重名;(5)名称冷僻、怪异使用不便;(6)确因公安机关户口登记、管理工作造成公民姓名错误的;(7)其他有充分理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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