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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离婚法庭上的被告可以按照下列方式为自己答辩: (1)在合议庭允许的答辩时间内进行答辩; (2)就案件争议所涉及的事项进行陈述; (3)有...
1、诉讼过程中尽量向合议庭出示能够证明双方感情彻底破裂的证据,或者属于规定的依法应当判决准予离婚的,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家庭暴力遗弃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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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注意与承办法官联系,及时知晓开庭时间。根据民诉法的规定,法院应在开庭三日前,将传票送达双方当事人。但是,由于法院开庭的时间,会影响双方庭外调解的进度以及成功率,因此,提早了解法院的安排就显得尤为必要。另外,如果对方交纳了答辩状,也可以在第一时间得知,并收阅,这样可以了解对方的心里动态。 2.不放弃与对方的调解协商。虽然诉至法院,但这不意味着双方一定“法庭上见”。起诉到法院,在某种程序上讲,更能促使双方认识到客观事实,更能认真审视自己的离婚要求,反而使庭外和解的可能性增大。因此,在期间仍与对方联系调解事宜,也是必要的。
诉讼过程中尽量向合议庭出示能够证明双方感情彻底破裂的证据,或者属于婚姻法32条规定的依法应当判决准予离婚的,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家庭暴力遗弃或虐待家庭成员、赌博、吸毒等恶习且屡教不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其它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的5种情况的客观证据,以实现首次起诉就准予离婚的目的,避免重复起诉,增加诉讼成本。 如果客观情形是男方存在下列情形的: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家庭暴力、遗弃或虐待家庭成员。而女方为无过错方的时候,女方应当尽量搜集并掌握能够反映上述客观事实的确实有效证据,以向人民法院证明对方为过错方,并主张由对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少分或不分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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