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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公证后并不代表遗嘱就是有效。遗嘱有没有效与公证没有关系,公证只是为了证明遗嘱的效力,并不意味着公证的遗嘱就是有效的。如果遗嘱是合法有效的...
公证遗嘱是没有时效性的。经过公证的遗嘱,如果没有新的公证遗嘱推翻此遗嘱,该公证遗嘱是一直有效的。但继承人或受赠人的遗产继承是有一定的保护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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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没公证也有效,公证不是遗嘱生效的必要条件。 根据《公证法》第十一条,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办理下列公证事项: (一)合同; (二)继承; (三)委托、声明、赠与、遗嘱; (四)财产分割; (五)招标投标、拍卖; (六)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收养关系; (七)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经历、学历、学位、职务、职称、有无违法犯罪记录; (八)公司章程; (九)保全证据; (十)文书上的签名、印鉴、日期,文书的副本、影印本与原本相符; (十一)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申请办理的其他公证事项。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公证的事项,有关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公证。
遗嘱财产公证是有效的。 遗嘱公证是公证处按照法定程序证明遗嘱人设立遗嘱行为真实、合法的活动。 经公证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该项公证的除外。
《民法典》施行后,关于遗产继承方面存在一个比较大的变动。对于遗嘱,仍然可以进行遗嘱公证,公证有效。但是公证遗嘱不再具有最高效力,如果在公证遗嘱之后,当事人书写了其他形式的有效遗嘱,法院会以成立时间靠后的有效遗嘱为准进行财产分割。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民法典》删除掉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的规定,之所以做这一改变,主要在于司法实践中确实在公证遗嘱后当事人存在再立遗嘱的真实意愿,法律要尊重当事人最真实的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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