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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税务行政复议管辖的基本制度原则上是实行由上一级税务机关管辖的一级复议制度: (一)对省级以下各级国家税务局作出的税务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
根据我国《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第十七条规定,对各级地方税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选择向其上一级地方税务局或者该税务局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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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对于关于行政复议的机关的相关规定有哪些的解答 对行政行为不服,向其上级机关或法定机关提出申请。行政复议的申请人(行政相对人)与被申请人(做出行政行为的机关)的确定 行政复议的原则: 1、全面审查原则:合法性和合理性 2、不适用调解原则:(行政复议后不能调解,终止判定) 3、不停止执行原则:(复议期间,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拖也拖的受不了。 4、举证责任倒置原则(由行政主体举证为何这么做的依据,而非行政相对人) 行政复议管辖 1、如果政府的工作部门,就该部门的本级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 2、如果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垂直领导和国家安全机关的行政行为,就上级工作部门; 3、如果各级政府,就向上级政府; 4、行政授权和行政委托组织的复议管辖; 5、共同行政行为的复议管辖(共同的上级); 6、撤消的行政行为的复议管辖等(由上级工作部门)。 程序 申请期限:60天,决定期限:60天 行政复议决定包括:维持决定、撤销决定、变更决定和确认行政行为违法决定和履行决定。
请求行政复议的机关视情况而定,根据我国法律: 第三条依照本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行政机关是行政复议机关。 第十二条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第十九条对下列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按照下列规定申请行政复议: …… (二)对税务所(分局)、各级税务局的稽查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税务分局的行政复议机关向其所属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 稽查局的职责《征管法实施细则》第9条已经作了明确规定:专司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案件的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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