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首先,规定,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1、同中国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
1.商标法实施条例第3条规定:商标的使用是指以经营为目的,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用于服务或者与服务有关的物件上;用于商品或者服...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为向公众提供有关商品和服务的基本信息,善意地使用自己的名称(字号、缩略语)、地址、商品来源地名称、地理标志,以及商品的通用名称等,均属商标的叙述性使用,不构成对他人商标权的侵犯。
商标权合理使用是指商标权人以外的人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以叙述性使用、指示性使用、说明性使用或平行使用的方式善意使用商标权人的商标而不构成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在衡量是否构成上述任何一种形式的合理使用时,应受以下条件限制: 1.使用目的具有正当性 这种使用是为了说明本商品的性质、质量、用途、主要原料、型号、数量等产品本身方面的特点,而不是作为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来使用,也不是与之密切相关的在商标识别商品的意义上使用。实践中,衡量的具体标准是看主观上有无用作商标使用的意图,以及客观上是否存在足以造成消费者误认的后果。 2.使用行为出于善意、具有正当性 善意标准通常是看有无不正当竞争之目的,即看使用人是否存在与商标权人进行不正当的商业竞争目的。正当性标准则要求使用者限于为说明产品或服务而不可避免地使用商标中的词语,而不能在使用中突出他人注册商标,或者暗示与商标权人的产品存在某种关系,从而产生误导消费者的不良后果。如实践中,有的生产经营者在进行“说明性使用”时,将他人的注册商标置于十分显著的位置,而将自己的注册商标则置于不显眼的地方,或者对他人的注册商标有意进行“艺术处理”,以引起他人的注意,这类行为即有“搭便车”之嫌,不属于商标的合理使用。换言之,善意、正当使用不能造成对相关商品或服务产生混淆。 总的来说,商标的合理使用是基于诚实信用和善意的使用,是一种非基于商标性质的对商标的正当使用,也是一种对商品或服务进行描述、提示或者说明性质的使用,它既不能使消费者产生混淆的后果,也不能构成对商标的淡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有以下的规定:第十条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一)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二)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三)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四)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五)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六)带有民族歧视性的;(七)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第十一条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二)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三)缺乏显著特征的。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216人已浏览
285人已浏览
362人已浏览
245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