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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
根据我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对孕妇犯罪的具体情况有一定的特殊保护,但并不意味着孕妇犯罪可以免除。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宝宝的女性,如果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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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第65条规定,对“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应该注意两点:一是“可以”取保候审,不是“应当”取保候审;二是对孕期嫌疑人取保候审有前提,即“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而现在的问题是,一些孕期妇女在被取保候审之后,继续疯狂犯罪,所以对她们不应该适用取保候审。 在这一点来看,是可以让孕妇入狱的,但是由于我国的执行制度并不完善,导致了执行难的问题,使得一些孕妇仍旧不用入狱! 带您了解在中国孕妇狱中生产有多难 2021年,孕妇吴某因故意杀人罪被判无期徒刑,并进入浙江省女子监狱服刑。按照当时的刑诉法,吴某是重刑犯,不符合监外执行规定。因为吴某无力负担生产费用,其家人和孩子父亲(被吴某所杀)的家人也不愿意出这笔费用。为此,浙江省政法委、司法厅、监狱管理局等部门进行了专门协商,最后约定:产前由女监负责收押,孕期、产期的检查、医疗费用由监狱、瑞安市政府共同承担。 这之后,监狱医务室妇产科医生为她制定了产前保健计划,并提供营养餐;吴某在医院分娩后,监狱专门花3000元请了保姆,并安排四组女警,每天24小时轮流陪护;孩子在出生一周后,在浙江省政法委的协调下,孩子被当地福利院接收,吴某仍回监狱服刑。 但是因为福利院只能接收孤儿,需要吴某放弃抚养权,而吴某坚决不愿意,最后民政和公安部门特事特办,将孩子的户口落到了福利院的集体户口上,孩子上学、医疗都纳入国家财政经费,才算解决了问题。
如果经控辩双方参与的举证、质证、辩论、最终陈述的法定审理程序,合议庭认为孕妇构成故意杀人情节轻微的犯罪事实,也就是说可以认定受害人对于自身死亡的后果负有极大的过错,孕妇作为犯罪嫌疑人虽然实施了故意杀人的犯罪行为,但是属于受害人对于矛盾的产生、激化、发展都负有严重的不可推卸的责任,孕妇因为受到对方上述严重侵害行为的刺激所导致的情绪严重失控,而激情杀死对方,可以认定孕妇的主观恶性相对较低、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最终,将按照故意杀人情节轻微追究其刑事责任。
除缓刑外,孕妇一般会被暂予监外执行,直至怀孕,哺乳自己的婴儿情况消失;如果还有刑期,仍然需要监禁。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1)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2)怀孕或者哺乳婴儿的妇女;(3)生活不能自理,适用于暂予监外执行,不危害社会。对于被判无期徒刑的罪犯,如有前款第二项规定,可暂予监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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