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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中的故意包括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两方面的心理要素。认识要素要求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包括了对自己行为的内容、性...
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与过失致人死亡都没有杀人的故意,但是都造成了死亡的结果,很难区分。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如何界定呢?构成犯罪就要受处罚,故意伤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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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属于故意伤害罪的结果加重犯,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他人身体伤害的结果,并且希望或放任伤害后果的发生,结果却出乎意料地造成了死亡。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行为人由于过失导致他人死亡的行为。其犯罪构成的特征是:1、客观方面表现为由于行为人的作为或不作为,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2、主观方面出于过失,包括过于自信的过失和疏忽大意的过失。根据上述二罪的犯罪构成特征,可以明确区分出其相同点和不同点。其相同点是,二者在客观上都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的结果,主观上对死亡的结果均出于过失,既不希望也不放任死亡结果的发生,死亡结果的发生是出乎意料之外的。不同点是,故意伤害致死显然以具有伤害的故意为前提,而过失致人死亡行为中则没有伤害他人身体的故意。因此,区分二者的关键在于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伤害的故意。认定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伤害的故意应综合全案考察主客观方面的因素,如实施行为时的场合、环境、打击的工具、打击的部位、力量和频率、双方的关系及造成的伤害程度等不同情况,分析行为人是否具有伤害他人的故意,是有意的伤害他人还是只出于一般殴打的意图而过失地或意外地致人死亡。
简单的解释就是: 故意杀人对死亡结果是持故意的心态,对于被害人死亡的结果是抱以期待或积极的心态。 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对死亡的结果应当是过失的心态,对被害人的死亡结果并不是持故意、希望发生死亡结果的心态。 这个区别虽然表述上是清楚简单的,但是实务当中确实是比较难以分辨的,主要考虑: 1.犯罪嫌疑人犯罪时的主观心理:通过细节来印证例如矛盾之深,恶性极大等; 2.客观上的判断:伤害方式,是否是足以致命,这要看被害人受伤的位置、力度、凶器等 例如:同样是拿刀伤人,有可能只是捅大腿(伤及动脉),有可能是捅心脏,犯罪嫌疑人对他的行为后果是应当知晓的。所以结果都有可能是死亡,但是定罪却截然不同。
在故意伤害致死的情况下,二者相近之处是:在客观上都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的结果,在主观上行为人对死亡结果的发生往往都表现为过失的心理态度。二罪根本区别在于,前罪具有伤害他人的故意,其死亡结果是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造成的;而后罪没有犯罪的故意,是由于过失致人死亡。司法实践中,依据案情查明行为人有无犯罪故意,对划清二罪的界限,至关重要。 在碰遇故意杀人未遂造成伤害或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两种情况时,二罪易混淆。要把握二罪的主要区别在于行为人是否以非法剥夺他人生命为故意内容。如果行为人无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而只有伤害他人健康的故意,即使客观上行为导致了他人的死亡,也只能以故意伤害罪致死认定;如果行为人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即使其行为没有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也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司法实践中,要认定行为人的故意内容是伤害还是杀人,应遵循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查明案件的全部事实,从行为人与被害人的关系,案件的起因、过程、结果、作案的手段、使用的工具、打击的部位、强度、作案的时间、地点、环境条件、行为人作案前后的表现等方面入手,进行综合分析、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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