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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军人方诉讼离婚法院要怎样判决,有什么规定

2022-07-31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1992]22号)第11条规定,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而新的司法解释取消了原意见中关于军人之间和非军人对军人提起离婚诉讼的管辖规定。根据新司法解释,对于涉军离婚的诉讼管辖,如果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由军事法院专门管辖,地方法院没有管辖权;如果当事人一方为军人的离婚诉讼(无论是军人对非军人提起离婚,还是非军人对军人提起离婚)地方法院和军事法院均有管辖权,地域管辖按照管辖权的一般规定来确定。即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如出现夫妻双方或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的,按照《民事诉讼法解释》第十二条规定: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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