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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提示: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
有限公司不是必须要设立董事会的。根据《公司法》第五十条规定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执行董事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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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不是必须要设立董事会的。 根据《公司法》第五十条规定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执行董事的职权由公司章程规定。 董事会是股东会或股东大会这一权力机关的业务执行机关,负责公司或企业和业务经营活动的指挥与管理,对公司股东会或股东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股东会或股东大会所作的决定,董事会必须执行。 我国法律分别对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人数作出了规定。《公司法》第44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3-13人。 《公司法》第108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应一律设立董事会,其成员为5-19人。
临时董事会的召开条件:1、代表10%上述表决权的股东提议;2、1/3以上董事提议;三是监事会的提议。董事会是公司的核心治理机构。董事会是董事会发挥职能的重要途径,也是董事会议事的主要形式。定参加董事会会议是履行董事职责的基本途径。类似于股东会的分类,董事会也可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普通会议和特别会议。董事会定期会议是指法律和公司章程确定的每年定期召开的董事会会议。至于每年召开几次,由公司章程在法律确定的限度内确定。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会议次数没有具体限制,由公司章程确定。董事会临时会议是指必要时在两次定期会议之间召开的不定期董事会会议。
股东提案权是指股东可以向股东大会提出供大会审议或表决的议题或者议案的权利。该项权利能够保证少数股东将其关心的问题提交给股东大会讨论,有助于提高少数股东在股东大会中的主动地位,实现对公司经营的决策参与、监督与纠正作用。为使小股东的提案权能够得以实现,新《公司法》第102条规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股份达到3%以上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十日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临时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之内,并有明确议题和其他决议事项。”这样既能保证小股东能够有机会提出议案,同时,也能确保股东大会及其他股东有充分的时间审议、表决议案。股东提案权的形态编辑一般而言,股东提案权有两类形态: 1、提出关于股东大会议题的事项,例如,选任董事的事宜,股份分派的事宜等。 2、就这种目的事项,提出议案的要点即具体的决议案,例如,将金某选为董事。股东可以就自己提出的议题提出议案,也可以预测公司所可能提出的目的事项,并据此行使议案提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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