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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纠纷法律条文

2023-06-07
客观上讲,你设定的问题前提就是房屋租赁合同的签名承租人与实际承租人不一致的情况下,如果发生纠纷,二者之间的责任归属问题,也就同时意味者此一情况发租人即房东是不明知的。这样的案例曾实际遇到过一起,合同签名承租人为实际承租人之兄,后来是实际承租人作为签名承租人的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出庭参加诉讼的,签名承租人一直没有出庭,此系题外话。我们不妨严格从法律和证据证明的事实进行分析论证,法律规定,未经发租人同意承租人不得擅自转租,否则转租合同无效,那么如何认定签名承租人与实际承租人之间的关系呢?由于租赁权是财产所有权派生出去的用益物权,其再次派生需与原始物权牵涉,也就是房东,要取得原始物权人即房东的同意,法律设定这条体现了对物权及物权人的尊重,当然再次派生征求房东的同意也有对转租合同约定内容进行约束的成份居中,也就是转租的租金等条件不能超过派生租赁合同,即不能转租渔利,不能超期限转租等,因此,可以得出结论为,发租人在不知实情的情况下,其内心确认的承租人就是合同上的签名承租人而非实际承租人,法律事实及关系应认定为签名承租人与实际承租人之间属于转租关系,故按照法律规定,二者之间转租没有经发租人同意,转租合同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因而无效,无效合同自始无效,所以,如果因房屋租赁发生争议并诉诸法律,发租人起诉的,被告只应是签名承租人而非实际承租人,实际承租人所造成的法律后果应当由签名承租人承担,与实际承租人无涉,签名承租人承担责任后,可另行诉讼解决与实际承租人之间的纠纷。以上纯系个人观点,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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