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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合同是指出卖人将房屋所有权转移给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此处的房屋,包括了商品房、经济适用房、房改房、农村房屋等各类性质的房屋...
《买卖合同解释》(2012年7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四条第四款: “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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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观上讲,你设定的问题前提就是房屋租赁合同的签名承租人与实际承租人不一致的情况下,如果发生纠纷,二者之间的责任归属问题,也就同时意味者此一情况发租人即房东是不明知的。这样的案例曾实际遇到过一起,合同签名承租人为实际承租人之兄,后来是实际承租人作为签名承租人的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出庭参加诉讼的,签名承租人一直没有出庭,此系题外话。我们不妨严格从法律和证据证明的事实进行分析论证,法律规定,未经发租人同意承租人不得擅自转租,否则转租合同无效,那么如何认定签名承租人与实际承租人之间的关系呢?由于租赁权是财产所有权派生出去的用益物权,其再次派生需与原始物权牵涉,也就是房东,要取得原始物权人即房东的同意,法律设定这条体现了对物权及物权人的尊重,当然再次派生征求房东的同意也有对转租合同约定内容进行约束的成份居中,也就是转租的租金等条件不能超过派生租赁合同,即不能转租渔利,不能超期限转租等,因此,可以得出结论为,发租人在不知实情的情况下,其内心确认的承租人就是合同上的签名承租人而非实际承租人,法律事实及关系应认定为签名承租人与实际承租人之间属于转租关系,故按照法律规定,二者之间转租没有经发租人同意,转租合同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因而无效,无效合同自始无效,所以,如果因房屋租赁发生争议并诉诸法律,发租人起诉的,被告只应是签名承租人而非实际承租人,实际承租人所造成的法律后果应当由签名承租人承担,与实际承租人无涉,签名承租人承担责任后,可另行诉讼解决与实际承租人之间的纠纷。以上纯系个人观点,仅供参考。
第三十二条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在有关法律文件生效或者事实发生后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一)买卖; (二)互换; (三)赠与; (四)继承、受遗赠; (五)房屋分割、合并,导致所有权发生转移的; (六)以房屋出资入股; (七)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分立、合并,导致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条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房地产权证书; (四)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 (五)其他必要材料。 前款第(四)项材料,可以是买卖合同、互换合同、赠与合同、受遗赠证明、继承证明、分割协议、合并协议、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其他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
面对每一个复杂的咨询,其实背后都有着大量的细节问题,如果单单依靠这样的一问一答,根本无法全面帮助你。“可以”或“不可以”简单的是非曲直解答,对于实际案情发展以及诉讼结果没有丝毫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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