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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审查后,根据案件情况报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分别作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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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审查后,根据案件情况报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分别作出处理。 一是对需要逮捕的,在拘留期限内依法办理提请批准逮捕手续; 二是对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不需要逮捕的,而办理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手续,直接向院移送起诉; 三是在拘留期限内未能查明犯罪事实的,办理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手续,继续侦查; 四是具有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撤销案件。
解除刑事拘留的条件:情节明显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没有犯罪事实的;犯罪已过追诉期限;依特赦免刑罚的;犯罪嫌疑人死亡的;其他法律规定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审查后,根据案件情况报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分别作出处理。一是对需要的,在拘留期限内依法办理提请批准逮捕手续;二是对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不需要逮捕的,而办理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手续,直接向院移送起诉;三是在拘留期限内未能查明犯罪事实的,办理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手续,继续侦查;四是具有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撤销案件。以上四种情况均需办案机关对刑事拘留予以解除。但在解除刑事拘留时必须注意以下几点: 1、应当给被拘留人《释放证明书》,并在该文书中写明释放原因。 2、对具有刑诉讼第15条规定情形之一的除释放被拘留人外,还应撤销案件,而不能以放代撤。 3、对机关不批准逮捕的被拘留人应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书。公安机关为需要补充侦查、要求复议复核的应变更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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