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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和《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税务行政复议申请人提供担保的方式,或者先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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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人或委托代理人不服税务机关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时,在60日内提出书面或口头申请。 2.书面申请的,向税务行政复议机关提交《复议申请书》; 3.口头申请的,应当填写《口头复议申请登记表》,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同其他相关资料报税务行政复议机关政策法规部门。
申请保全提供担保的方式如下:1、财产保全担保的方式。可以分为:申请人提供物的担保或现金担保;三人提供信用担保、物的担保或现金担保;专业担保公司提供信用担保;2、信用担保。步骤如下:当事人需要寻找有信用担保资质的担保公司。担保公司会让当事人提供案件相关材料,作出风险评估;如果担保公司认为可以为当事人作信用担保,当事人需与担保公司签订合同,交纳相关费用。最后担保公司向法院提供相关材料。例如:营业执照、能证明担保资质的文件、曾经作过的信用担保的清单等文件。
税务行政复议是我国行政复议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税务行政复议是指当事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及其他税务当事人)不服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作出的税务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向上一级税务机关(复议机关)提出申请,复议机关经审理对原税务机关具体行政行为依法作出维持、变更、撤销等决定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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