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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最主要的是三个问题,第一就是是否离婚的问题,第二个就是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第三个就是孩子的问题。第一个问题不需要说了,第二个问题最主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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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官司第三次开庭的要注意以下几点: 1、如何收集证据及运用是极为重要的,要寻找详细完整的证据,形成一个证据链。 2、如果过错方不存在规定的重婚、同居行为,当事人花过多的精力和金钱去调查另一方的婚外情是没有必要的。 3、当事人在提起诉讼前,或在接到法院传票后,应特别注重共同财产证据的调查收集及保全,避免在分割财产时处于不利位置。 4、对于孩子抚养权的纠纷,要能够证明自己这方更有利于孩子的成长。
具体需要注意下列问题: 一、带齐相关的诉讼材料,如身份证、答辩状、证据原件等。同时应当将庭审过程当中所用的材料提前准备好。 二、在陈述时,应尽量把夫妻感情破裂的表现以及事实陈述清楚,并配有相关例证。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1、采用固定价格合同,一定要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合同价款包括的风险费用和承担风险的范围。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款调整方法,应当在专用条款中约定。比如明确合同价款包括的具本内容,未包括的内容发生时如何计取。 应当注意,固定总价适合于: (1)招标时的设计深造已达到施工图设计要求,工程设计图纸完整齐全,项目范围及工程计算依据确切,合同履行过程中不会出现较大的设计变更,承包方依据的报价工程量与实际完成的工程量不会有较大的差异; (2)规模较小,技术不太复杂的中小型工程,承包方一般在报价时可以合理地预见到实施过程中可能遇到的各种风险; (3)合同工期较短,一般为工期在一年之内的工程。因此,我们在签订总价包死合同时,一定要结合承包范围,经过系统测算后才能签订合同。 2、采用可调价格合同,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的调整方法。可调价,是指合同总价或者单价,在合同实施期内根据合同约定的办法调整,即在合同的实施过程中可以按照约定,随资源价格等因素的变化而调整的价格。工期在一年以上的工程项目较适用于采用这种合同计价方式。 目前我们多采用可调价格方式签定施工合同,发包方承担了通货膨胀的风险。应当注意可调价格合同中价格调整的范围,并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 (2)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价格调整; (3)一周内非承包方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4)双方约定的其他调整或增减。 3、合同语言要严谨,在专用条款中明确双方的权力、义务、各自应承担的责任,为施工期间向业主索赔提供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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