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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
卖出去的车已交付未过户,出了事故,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买车人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条规定,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或者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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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售车辆未过户,登记车主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原车主是否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的请示的复函》[(2001)民一他字第32号]: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因车辆已交付,原车主既不能支配该车的运营,也不能从该车的运营中获得利益,故原车主不应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但是,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的行为,违反有关行政管理法规的,应受其规定的调整。
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等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及商业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因车辆已交付,原车主既不能支配该车运营,也不能从该车的运营中获得利益,故原车主不应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车辆买卖合同成立并交付后,虽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但不阻碍车辆所有权的转移,只是违反相关行政法规、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故原车主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般情况下,车主不需要承担责任。若车主存在过错的,按照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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