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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财产协议形式上必须是书面的,形成书面文字,既可以是夫妻双方自行达成,也可以是在公证部门的参与下达成; 但公证并不是法定必需的程序,只要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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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婚前财产在协议离婚书不需要体现,因为婚前财产属于个人财产,而不是夫妻共同财产,所以不涉及隐藏夫妻共同财产的问题。 2、根据《婚姻法》第18条的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属于该方的婚前个人财产,而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在协议离婚时,只能处理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而不能分割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所以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不需要写入离婚协议。 3、如果对方说隐藏了财产,那么必须证明所谓被隐藏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否则对方的主张不能成立。 根据法律的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前取得的财产属于婚前财产,这部分财产通常是被认定为夫妻个人财产的。日后夫妻离婚的话,是不能对这部分财产作出分割的,能够进行分割的仅仅是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的部分。 夫妻个人财产包括哪些 1、夫妻婚前各自所有的财产,包括婚前个人的劳动所得,继承或受赠的财产,以及其他合法收入等。还包括,婚前各自为结婚所购置的财产; 2、复员、转业军人从部队带回来的医疗费和回乡生产补助费,以及婚后夫妻共同生活时间较短的军人的复员费和转业费; 3、离婚时,夫妻各自使用的衣物、生活用品和职业上的用物。当然,贵重物品除外; 4、离婚时与个人身份不可分离的婚后所得财产,和未获得经济利益的知识产权; 5、夫妻间对财产的约定,对双方都具有约束力。包括合法的书面约定和双方均承认的符合事实的口头约定为个人财产。 在认定婚前财产时应注意如下方面: 1、判断是否属于婚前财产的关键在于财产权的取得时间系在结婚之前。 2、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3、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共同生活中自然毁损、消耗、灭失,离婚时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财产抵偿的,不予支持。 法律体系,法学中有时也称为“法的体系”,是指由一国现行的全部法律规范按照不同的法律部门分类组合而形成的一个呈体系化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法律体系:通常是指一个国家全部现行法律规范分类组合为不同的法律部门而形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简单地说,法律体系就是部门法体系。部门法,又称法律部门,是根据一定标准、原则所制定的同类规范的总称。法系是指根据法在结构上、形式上、历史传统等外部特征以及法律实践的特点、法律意识和法在社会生活中的地位等因素对法进行的基本划分。 婚前财产离婚协议书上是不用体现的,对于婚前财产的法律规定,只要一方有着自己的婚前财产的认定,那么在离婚的时候或者夫妻共同财产认定的时候,都是不能够作为分割财产一类的。不过对于婚前财产的认定,有些财产是不用一些公证,只需要将当时的财产来源收入账单等有着相关文件就可以证明出来了。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和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共同所有。婚内财产分割协议不同于离婚财产分割协议和婚前财产公证。是夫妻双方在婚姻续保期间就夫妻个人财产和共同财产的所有权进行协议。由于婚内财产分割协议没有公示,不能推定第三人必须知道,所以婚内财产分割协议对第三人无效。婚姻财产协议的三种效力限制(1)免除抚养子女的义务是父母的天职,不得因任何原因免除。在实践中,笔者遇到了许多要求,要求他们不想要孩子,谁想要孩子,谁承担孩子的所有抚养费。这种约定的效力不能说完全无效。但当承诺全额承担子女抚养费的一方经济陷入困境,无法独自承担子女抚养费时,另一方显然有共同承担的义务。对第三方的债务由一方承担婚姻生活中形成的债务,一般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在婚姻财产协议中,可以约定一方承担的债务由其本人承担。但这种各自债务各自承担的约定,只有在有证据证明债权人知道该约定时才有效。否则,债权人可以要求夫妻双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在夫妻间免除婚姻财产协议中,约定各自财产归各自所有,不等于不承担家庭生活费。有些家庭生活费是不可预见的。如果协议中没有约定,显然应该由双方共同承担。更重要的是,各自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不能因此免除夫妻间的扶助义务,因为一方生病等需要治疗时,另一方应积极承担。
婚前协议是有法律效力的,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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