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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的规定,夫妻在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工资,奖金 (2)从事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
夫妻个人财产,是指夫妻婚前个人财产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具有较强的个人专属性或他人不能使用的财产。离婚时,夫妻个人财产归夫妻各自所有。下列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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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购买房屋并按揭贷款,离婚婚前财产婚前办理了夫妻一方个人为所有权人的房产证,婚后双方共同还贷的 该情形下的房屋为一方个人财产,在离婚时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但对参与共同还贷的配偶一方,有权要求对方对其清偿的部分予以返还。 在此需要明确的是,共同还贷不论是用一方的个人工资还是双方的工资,都应认定为共同还贷。因此,有贷款的房屋在离婚时,共同还贷的一方可以请求对方返还还贷的房款。对于房屋升值的部分,也可以请求补偿。
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的规定,夫妻在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工资,奖金 (2)从事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 (4)因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 (5)其它应归共同所有的财产。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1)一方的 (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用等 (3)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4)一方专用的生产用品 (5)其它应归一方的财产。对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的范围作出了明确的界定。并在第一千零六十五条中强调,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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