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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集体合同规定》第42条的规定:"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签订或变更后,应当自双方首席代表签字之日起10日内,由用人单位一方将文本一式三份...
《集体合同规定》第42条规定:“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签订或变更后,应当自双方首席代表签字之日起10日内,由用人单位一方将文本一式三份报送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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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专项集体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就集体协商的某项内容签订的专项书面协议。 专项集体合同的订立、效力及发生争议的处理同集体合同。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可以订立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权益保护、工资调整机制等专项集体合同。
《集体合同规定》第36条规定:“以双方协商代表协商一致的集体合同草案或专项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集体合同草案或专项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职工代表或者职工出席,且须经全体职工代表半数以上或者全体职工半数以上同意,集体合同草案或专项集体合同草案方获通过” 关于草案通过后的签订,根据《集体合同规定》第37条的规定:“集体合同草案或专项集体合同草案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通过后,由集体协商双方首席代表签字。
工会续订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的程序:根据《劳动法》、《工会法》等法律及《集体合同规定》的有关规定,签订集体合同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1、确定集体协商代表。集体合同是集体协商的双方代表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在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的书面协议。在为签订集体合同或者专项集体合同进行集体协商时,用人单位与职工双方都应确定集体协商代表。集体协商低表(以下统称协商代表),是指按照法定程序产生并有权代表本方利益进行集体协商的人员。《集体合同规定》规定,集体协商双方的代表人数应对等,每方至少3人,并各确定一名首席代表。职工一方的协商代表由本单位工会选派。未建立工会的,由本单位职工民主推荐,并经本单位半数以上职工同意。职工一方的首席代表由本单位工会主席担任。工会主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协商代表代理首席代表。工会主席空缺的,首席代表由工会主要负责人担任。未建立工会的,职工一方的首席代表从协商代表中民主推举产生;用人单位一方的协商代表,由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指派,首席代表由单位法定代表人担任或由其书面委托的其他管理人员担任。 2、举行集体协商会议。《集体合同规定》第四条规定,集体协商主要采取协商会议的形式。第三十四条进一步明确规定:“集体协商会议由双方首席代表轮流主持,并按下列程序进行:(一)宣布议程和会议纪律;(二)一方首席代表提出协商的具体内容和要求,另一方首席代表就对方的要求做出回应;(三)协商双方就商谈事项发表各自意见,开展充分讨论;(四)双方首席代表归纳意见。达成一致的,应当形成集体合同草案或专项集体合同草案,由双方首席代表签字”。 3、拟订集体合同草案。根据集体协商会议形成的一致意见,拟写集体合同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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