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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音属于证据中的视听资料,要符合证据的合法性、关联性、客观性。录音要以合法手段收集,通常来讲,录音录制的过程不能侵犯了国家的、社会的或者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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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音可以作为证据向法院出示。 一、“对方不知情”不会成为谈话录音作为证据的障碍,构成障碍的是取得录音的途径非法,例如,窃听、胁迫等方式取得的录音。话说99.9%的录音都是在对方不知情的情形下发生的,若对方知道你在录音,谁还愿意和你聊呢。 二、谈一下影响录音证据效力的相关因素: 1、提交录音证据应当出示录音的原始载体,录音笔、手机等,有些人将录音内容导至电脑以录音文件的形式存档,向法院出示的仅为刻录后的光盘,这已经不属于证据原件了,证据没有原件会要命的。 2、录音应当完整。如果录音掐头去尾,剩下的内容仅是对自己有利的干货,这样的证据是不会被采纳的。 3.、录音证据不会单独作为定案的依据,因为录音本身的局限性决定其无法证明全部的法律关系及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它更多地是证明案件的部分事实和某些细节,故录音证据与其他书证、物证等证据一同使用为佳。 三,讲一下录音证据的提交方法: 1、开庭时向法院提交原始录音载体,并将录音刻录成光盘作为副本一并交与法院。 2、开庭时携带播放设备,录音需要当庭质证的,感觉很多律师和当事人以为法院有透视眼,看着光盘不用电脑就能知道里面有啥内容。 3、将录音内容整理成文字资料,并将想证明自己目的的谈话内容标注出来,提示给法院和对方当事人。
录音资料属于视听资料证据的一种,不属于物证。物证是指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物品痕迹。其特点是以物品的外部特征、物质属性以及它所处的位置,来反映一定的案件事实。
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证据有当事人的陈述、证人证言、视听资料等,录音资料则属于视听资料证据的一种。按照法律规定,证据的取得必须合法,而且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因此,即使是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其谈话取得的资料,除非是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否则,该录音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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