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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申请复核的期限 如果交通事故当事人认为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适用程序错误或责任划分不公,他们可以及时申请复核。根据交通事故处...
当事人对自行委托的检验、鉴定、评估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检验、鉴定、评估结论后三日内另行委托检验、鉴定、评估,并告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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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新认定的申请人必须是交通事故当事人。如果当事人是无行为能力或丧失行为能力的,其法定代理人或其近亲属认为交通事故责任有错误时,也可以以当事人的名义申请重新认定。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服,应当有事实依据和理由,不能主观地认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当,要求重新认定,且应在接到责任认定书15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递交重新认定责任申请书。 责任重新认定申请书由首部、正文、尾部三部分组成。 首部包括:1、申请人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单位、住址、邮编、电话。2、被申请人是哪个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3、第三人,即其他事故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单位。 正文应当写明何时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申请重新认定的事实理由,如有证据或证据线索也应写明,对事故责任有何具体要求。 尾部须写明申请重新认定的年、月、日。
对事故责任认定不服而申请重新认定的人为申请人,一般由下列职员提出: (一)事故当事人。重新认定事故责任申请人必需是交通事故当事人。由于交通事故责任是给交通事故当事人定的,一般不是交通事故确当事人不能成为责任重新认定的申请人。 (二)当事人的法定代办代理人。根据法律划定获得代办代理权的人。 1、事故当事人是无行为能力人或者是限制行为能力人,其法定代办代理人对事故责任不服的,可以代办代理无行为能力人或者是限制行为能力人确当事人提起责任重新认定申请。但申请人还是当事人,法定代办代理人是以代办代理身份泛起。 2、事故当事人丧失了行为能力,其近支属可以当事人的名义申请重新认定事故责任。 3、当事人死亡的,其申请人资格转移由其近支属享有,其近支属可以自己的名义申请重新认定。这是申请人资格的继续,其地位等同于当事人,而不是代为申请。 (三)委托代办代理人。当事人或法定代办代理人授权而发生的代办代理是委托代办代理。委托代办代理人以委托人的名义,申请事故责任重新认定,不能以自己的名义申请责任重新认定。
不能向法院申请重新鉴定。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是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照交通法规对交通事故的当事人有无违章行为,以及对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定性、定量评断时所形成的文书材料。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不具有可诉性,只能在该认定书作出后的法定期限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且仅限一次。因此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作出和管理部门是公安部门不是人民法院。《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一条:“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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