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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第二审人民法院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2、根据规定,上诉案件应当自收到上诉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包括开庭时间。3、《行...
行政诉讼审查的内容主要是起诉的一般条件,时间条件和程序条件除此之外人民法院还要查明下列情况: 1、被告人是否重复起诉。重复起诉的情形一是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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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审理的方式是: 1、首先,由审判员、陪审员组成合议庭; 2、人民法院组织双方提交相关证据并进行质证; 3、人民法院组织双方进行答辩; 4、人民法院通过对案件事实和证据的审理,作出判决。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应当是三人以上的单数。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就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认为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查,不受上诉、抗诉范围的限制。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实行全面审理,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第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证据之间有无矛盾,有无遗漏罪行和犯罪分子; 2.适用法律是否正确,定罪量刑是否适当; 3.侦查、起诉和第一审程序中有无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如,是否违反刑事诉讼法有关公开审判的规定的,是否违反回避制度,应当回避而不回避,是否剥夺或者限制了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利,可能影响公正审判,审判组织的组成是否合法。或者有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情况; 4.上诉、抗诉是否具备法定的主体资格,提出的理由是否有新的事实和证据; 5.被告人有无翻供,翻供的情况及原因; 6.辩护人的意见应否采纳; 7.一审合议庭或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意见; 8.其他与第一审判决、裁定是否正确有关的情况。例如,被告人犯盗窃罪和伤害罪,被告人对人民法院认定的盗窃罪不服提出上诉,而对认定的伤害罪没有提出上诉。第二审人民法院在审理此案时,不仅要对一审认定盗窃罪进行审查,而且也要对被告人的伤害罪进行全面审查。 对于共同犯罪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诉的,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即不仅要对提出上诉的被告人的判决部分所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查,对未提出上诉的被告人的判决部分也要进行全面审查。如果提出上诉的被告人在第二审程序中死亡的,二审人民法院仍应对全案进行审查。死亡的被告人不构成犯罪的,应当宣告无罪;构成犯罪的,对其宣告终止审理。对其同案的被告人,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作出二审判决或者裁定。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审理,针对案件不同情况,应当分别作出以下三种处理结果: 1.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例如,有的判决对是否有犯罪事实、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等的认定没有错误,适用的法律符合刑法有关规定,对犯罪分子决定的刑罚得当,不畸轻或畸重。第二审人民法院就应当作出维持原判的处理。第二审人民法院维持原判是以裁定的形式作出。 2.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对这种情况,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直接作出判决,改变一审判决的内容。 3.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所谓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主要是指犯罪时间、地点、手段、危害后果等事实没有全部查清,证据不够充分或者遗漏了犯罪事实,原审人民法院收集的证据未经调查核实等。在上述情况下二审人民法院既可以自己查清事实,直接依法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按第一审程序进行审理,上诉人和人民检察院对其判决、裁定仍可提出上诉或者抗诉。 原审人民法院对于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对于重新审判后的判决、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有权用书状或者口头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被告人和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诉。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中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出上诉。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本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时候,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的,自收到判决书后5日以内,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自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后5日内,应当作出是否抗诉的决定并且答复请求人。
关于二审法院的判决内容,应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判决,而不是依据原审法院的裁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应当制作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调解书送达后,原审人民法院的判决即视为撤销。同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书应当写明判决结果和作出该判决的理由。判决书内容包括:(一)案由、诉讼请求、争议的事实和理由;(二)判决认定的事实和理由、适用的法律和理由;(三)判决结果和诉讼费用的负担;(四)上诉期间和上诉的法院。判决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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