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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亲生活。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以优先考虑:(1)已做绝育手...
一、法院会从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保护子女合法权益结合父母双方的实际抚养能力和条件等具体情况考虑判决孩子的抚养权二、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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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哺乳期内的子女由母亲抚养。第一条规定:“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如果母亲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也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第二,哺乳期后的子女由谁抚养的问题。首先应由父母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情况判决。如果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于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5)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如果子女是已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父母双方对于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时,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法院会从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保护子女合法权益结合父母双方的实际抚养能力和条件等具体情况考虑判决孩子的抚养权。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问题的目的很清楚: 一保护刘某和女婴 二,最大程度摆脱养父母的控制。 首先,关于孩子的抚养权的问题,需要打一个确认亲子关系的诉讼,因为可以做亲子鉴定,那么事实认定就比较清楚。孩子的监护权就可以从法律上确定为张某和刘某手中。如果交接不顺利涉及法院的强制执行,最大程度推动孩子的安全保障问题。 其次,对于孩子的监护抚养不利和涉嫌故意伤害的的行为,建议您及时取证,一来可以作为追究案中养父母法律责任的依据二来可以作为谈判的条件来进行,有一定的威慑作用。 再则,刘某因为没有故意以及不知情,及时事业单位的员工,本着客观公正原则,不存在计生责任,也不因其单位的性质随意增加被随意处罚的可能性。刘某毕竟未婚实在不能加以处罚。 最后,从法律角度来说,办法或者法律的漏洞是没有特别之处的,现实农村处理往往需要持久的斡旋来解决一个问题。双方强势精明对峙往往不利问题解决,找到利益共同点会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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