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船舶、海上设施发生海上交通事故,应当及时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并接受调查。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海上交通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事...
事故调查处理机关根据取证、查验或鉴定的需要,可以禁止当事、嫌疑船舶离港或者令其泊靠在指定区域,因故需驶离事故现场或指定区域的,应当向事故处理...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死亡者难以确认或无人认领的,其应得由事故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代收代管。24个月后仍无人认领的,赔偿金由代管的民政部门纳入当地五保供养基金或社会福利事业经费。
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应依法投保船舶、船舶责任及旅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鼓励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积极投保有关的船舶及旅客人身意外伤害补充保险。
水上交通事故如何处理 申办对象资格: 舶舶、排筏、设施在我省辖区水域发生交通事故,应以最快的方式将船舶、排筏、设施的名称、发生交通事故的时间、地点、受损情况及现状、救助要求、事故原因向交通事故发生地或就近的海事机构报告。当事人应当在发生交通事故后48小时(港区内24小时)内向海事机构书面报告。 申办材料: (l)交通事故报告书; (2)船舶签证簿、船舶检验证书、航行日志、轮机日志等有关船舶法定证书、文书和船员证书、证件或其复印件; (3)有关技术鉴定、检验报告和其它证据; (4)保险文书、运输合同或运输单证; (5)海事机构要求提交的其它资料。 办理程序: l、立案受理; 2、事故调查; (1)及时准确、全面收集事故信息和对收集的信息进行处理; (2)初步了解情况; (3)收集与事故情况有关的一般资料; (4)聘请有关部门、专家进行鉴定。 3、事故处理; (1)全面分析事故原因; (2)制作《水上交通事故调查报告书》,向有关部门和人员提出加强安全管理的建议; (3)对事故作出责任认定; (4)事故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给予行政处罚; (5)填写结案报告。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避碰规则》(1991); 3、《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 4、《江苏省内河交通事故处理办法》; 5、其他由有关水上安全主管机关公布的港航规章以及交通管制、航行避让等具体规定。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28人已浏览
152人已浏览
298人已浏览
220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