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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驰名商标,提供以下材料: 1、证明该商标使用持续时间的有关材料。 2、证明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的有关材料。 3、...
根据《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及协议,在认定驰名商标时,一般有如下重要的通用衡量指标: (1)使用该商标之商品或服务潜在的消费者; (2)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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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驰名商标的方法: 1、积极建立和完善驰名商标认定监督检查制度,防止驰名商标侵权; 2、有关行政部门认定驰名商标时,遵循个案认定、被动保护的原则; 3、复制、模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的,禁止使用,不予注册; 4、其他保护方法。
根据《商标法》第十四条第一款,驰名商标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作为处理涉及商标案件需要认定的事实进行认定。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一)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 (二)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 (三)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 (四)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 (五)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人民法院可以根据《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条例》的内容认定驰名商标,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供认定驰名商标的材料。《驰名商标认定与保护条例》第三条以下材料可以作为证明驰名商标的证据材料:(一)证明相关公众对该商标认识的相关材料;(二)证明商标使用持续时间的相关材料,包括商标使用、注册历史和范围的相关材料;(3)证明该商标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的相关材料,包括广告和促销活动的方式、地域范围、宣传媒体的类型和广告量等相关材料;(4)证明该商标是驰名商标受保护记录的相关材料,包括该商标在中国或其他国家和地区被保护为驰名商标的相关材料;(五)证明该商标驰名的其他证据材料,包括近三年使用该商标的主要商品的产量、销量、销售收入、利税、销售区域等相关材料。第四条当事人认为他人初步审定和公告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可以根据《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并提交相关材料证明其商标驰名。当事人认为他人注册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可以依照《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注册商标,并提交相关材料证明其商标驰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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